出租人出維修費,出租人在租賃期間負有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當租賃物發生毀壞,出租人應當盡快將其進行維修。出租人沒有對其維修時,承租人可以維修,維修費用出租人支付。長期沒有維修的,可以相應減少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租房期間的維修費一般都是由出租人出,因為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如果因為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出租屋及相關設施損壞的維修義務。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除外。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法律分析:不應當承擔租賃費。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租賃期間發生的維修費原則上由出租人支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由出租人負責,而出租人沒有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可以先行維修,產生的費用可以減租或者延長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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