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同意我轉讓,我該怎么處理
我是2010年.3月接的這個店面,當時接的時候是8萬塊錢,房東當時不同意轉讓,后來他們協商,我才接的這個店,當合同簽訂上依然寫著,租借人不得擅自將房屋轉讓轉租或改造,否則視為違約?,F在我干了兩年,不打算干了,現在有人愿意花8萬接我這個店,但我不能讓他接的人見房東,不然她把我甩了,我就人才兩空了,接的人答應給我押金,一切都談好以后,我就說接的人是我親戚要接,房東同意了,早上簽合同時候,他突然變卦說,不同意做轉讓,我說不是轉讓,是給朋友的,他說不許做吃的,后來我又找不是做吃的人簽合同,他就說不許轉讓,不許做吃的,你要租就租,不租就把房子退給我,我現在一點辦法沒有,我該怎么辦,8萬啊 ,我現在愁的天天睡不著,誰能幫幫想想辦法????????????只能雙方協商。征得甲方同意后,這句話很重要。不讓轉的話沒辦法的。估計房東可能是想收回后高價租借,畢竟有裝修的??梢院头繓|試談不讓轉讓即刻拆除裝修配置退租,看看反應。當然,不能把矛盾激化。
法律分析
轉讓門面的轉讓費計算;一般來說,轉讓費是這樣計算的;原房主要求的房租+現租主裝修費用+現租主水電等開戶安裝費+現租主存貨估價。另外,現租主還可以加上想轉手賺一點的愿望。一般只計入自己投的門面裝修費,如果是從上個手上轉來的就加上原來的轉讓費。另外,門面升值了也可以再適當加點。但是這個也要看是什么樣店鋪,一般轉讓費定價方法是采取參照定價的方法,所以可以看是處于商業街鋪位還是處于商場中,如果是處于商場中就比較好定價碼,因為在一個成熟的商場中按照所處的業態(具體經營什么行業和什么類型生意)和面積都有一個行情,如果是在商業街中就相對比較難點,因為"一步差三市"就是說在同一個路段,行市都有可能差別很大,但是一般都有個行情,比如按照行業“服裝\零售類、通訊/專業市場類”,都是按照鋪位個數或面積數目或門面寬等,有一個行市,或有一定市場行情,按照半年,一年租金不等,也有一些位置因為是象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店面轉讓,房東不同意轉讓怎么辦?
不同意的話是沒有辦法的,這種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經過房東的同意,要不然的話你的轉讓房屋的轉讓是無效的。
店面轉讓,房東不同意轉讓怎么辦?
因為不懂法律,我們從別人手里轉讓了一個店面,現在因為生意不好,想轉讓,在與房東簽的合同中有“經房東同意,可以轉讓“,但是現在房東死活就是不同意轉讓,我該怎么辦?合同上有注明轉讓需要房東同意的,房東不同意是沒有辦法的,只能按照合同規定履約,如果強行轉讓,房東是有權解約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基本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基本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的收益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支付租金的期限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租金的未支付、遲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租賃物的權利瑕疵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所有權變動后的合同效力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的滅失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權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物的返還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房東惡意阻止轉讓該怎么辦
一、房東惡意阻止轉讓該怎么辦
1、房東惡意阻止轉讓時可以和房東進行商量。保證房東的收益不會受到轉租的影響。如果房東還不同意,可以嘗試轉讓的方式。比如租期不到時,可以和房東商議幫房東找新的租客,讓新租客和房東簽訂新的租房合同,另外解除自己的租房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二、房東的職責是什么
1、履行合同的義務;
2、維修義務;
3、保證租賃物按約定使用的義務;
4、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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