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費是指企業發放的用于給員工抵御酷暑的高溫補貼。企業為員工下發的降暑飲料并不能充抵高溫補貼。按照規定,勞動者在室外露天作業應按每月60元的標準領取高溫補貼。同時,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溫費等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天氣因素,溫度過高或過低時一些單位就會給員工發放防暑降溫費。那么防暑降溫費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與納稅處理呢?
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說到: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原先,職工防暑降溫費屬于勞保費的列支范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73號)規定,對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稅法規定允許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業、各企業的情況不同,在稅法中規定全國統一適用的扣除標準尚有困難,因此,原則上允許企業據實扣除。為防止企業以這些費用為名,隨意加大扣除費用,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上述費用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溫費標準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為120元,從事室內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業發生的上述費用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超過規定標準都需要作納稅調增。這與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不同,企業應按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使超過標準,也可以據實扣除。
關于防暑降溫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中發放的補貼,應該計入工資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屬于地方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各地出現了不同的做法。比如,河北省地稅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6號)第三條規定,各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二)職工福利費;(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四)住房公積金;(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六)非貨幣性福利;(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職工薪酬應用指南》作出進一步解釋,職工薪酬,包括企業為職工在職期間和
離職后提供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也屬于職工薪酬。所以防暑降溫費是企業保證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為其任職和受雇的員工發放的,應該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下核算。
例如,某企業為職工發放1萬元的防暑降溫費,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高溫補貼應計入“職工薪酬”科目。
詳細解釋如下:
高溫補貼是企業為員工在高溫環境下工作所提供的一種補償,屬于對員工的一種福利。在會計記賬時,這一費用應當被記錄在“職工薪酬”這一科目中。這是因為,從本質上來說,高溫補貼是員工工資的一部分,是對員工因特殊工作環境所付出的額外努力的補償。
具體到會計處理,當企業發放高溫補貼時,應將其納入工資總額,并通過相應的會計科目進行核算。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管理企業的人力資源成本,并確保財務記錄的準確性。由于高溫補貼的發放具有季節性特點,企業在處理相關賬務時還需要考慮其時間性和合規性,確保不違反相關財稅政策。
此外,為了更好地進行財務管理和稅務申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明確各類費用的分類和記錄方式。對于高溫補貼這樣的福利支出,更應做好相應的賬務處理,確保既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又能真實反映企業的成本支出。這樣不僅能提高財務管理的效率,也有助于企業在合法的范圍內優化成本結構,提升競爭力。
總的來說,高溫補貼作為員工的一種福利,應當被納入“職工薪酬”這一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和管理。企業需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結合相關的財務和稅務規定,做好相應的賬務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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