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案件中的立案證據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
1、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奸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為直觀。
3、發現場遺留的物證:如或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 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發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鑒定結論予以印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遺留的刀具、棍棒等兇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內褲、衣服、衛生巾等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如在麻醉類強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春藥、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 需要結合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相關案例:
1991年出生的高某是出租車司機,平時喜歡上網聊天。一次偶然的機會,高某和在校女生小麗(化名)成為QQ好友,后來兩人相約見面,并在賓館發生了關系。
然而,高某近日卻被邵陽市雙清區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2012年10月15日凌晨2點左右,高某開著出租車在邵陽市區拉客,見路上行人稀少、生意清淡,他就進入網吧上網。
此時,他的QQ好友大都己睡覺,高某就設置搜索條件,看到照片靚麗的女孩就加人家的QQ號碼。加了幾個之后,竟有一女孩接受了他的好友請求,兩人一直聊到天亮。
而后,兩人天天在網上聊天,感情迅速升溫,談起了男女朋友。2012年10月20日凌晨,高某和小麗又在網上聊天,小麗約高某到另一網吧見面,見面后兩人手牽手在街上散步。
然后高某將小麗帶到一賓館開房,兩人在賓館發生了性關系。后兩人在該房間玩耍聊天,交談中高某得知小麗未滿14周歲,系在校學生。
高某在明知小麗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和她又發生了第二次性關系,當天下午離開該賓館。事情發生后小麗行為異常,父母逼問她才說出實情。
案發后,高某的父母和被害人小麗的父母達成和解協議,小麗及父母懇求政法部門對被告人高某免于刑事處罰。法院認為,高某奸淫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案發后高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高某和被害人小麗系自由戀愛關系,案發后雙方父母自愿達成民事和解、刑事諒解,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與未滿14周歲女友發生性關系 男子被判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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