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一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的論文
大學生的選修論文,2000左右的小論文,希望格式正確,有參考文獻案例1. 甲乙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甲為借款人,乙為出借人,借款數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年。
丙、丁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對甲乙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價值300萬元),未約定擔保范圍。
請回答下列問題:
1、設甲、乙均為生產性企業,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設甲、乙均為生產性企業,甲到期無力還款,丙丁應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3、設甲、乙之間的合同有效,甲與乙決定推遲還款期限1年,并將推遲還款協議內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復。丙、丁、戊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為什么?
4、設甲、乙決定放棄戊的抵押擔保,且簽訂了協議,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則丙、丁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
5、設甲到期不能還款,乙申請法院對戊的布匹進行拍賣,拍賣價款為550萬元,扣除費用后得款520萬元,足以償還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乙能否以拍賣所得清償自己的全部債務?為什么?
6、設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滅失;丙被宣告失蹤,其財產已由庚代管。現甲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丁償還了乙的全部債權,丁的追償權可向誰行使?為什么?
參考答案:
1、無效。借款合同屬于違法資金拆借行為,合同無效。
2、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該過錯賠償責任為不能還款數額的三分之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相應的過錯承擔責任。
3、保證人丙丁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抵押人戊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限的,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現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只在原保證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超出了六個月的保證期限,故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抵押權消滅的期間為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之日起兩年。雖然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權的消滅期間,故戊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4、保證人丙丁仍應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因為債權人放棄物保的,保證人在放棄物保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5、可以。同一債權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約定擔保范圍的,債權人可向任一擔保人請求全部清償。
6、可向債務人甲和財產代管人庚追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就取得了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就取得對其他擔保人的應承擔份額的追償權。戊作為抵押擔保人,其抵押物滅失,抵押權消滅。故其喪失抵押擔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償。丙已失蹤,其財產由庚代管,財產代管人在訴訟中可為訴訟當事人。故可向庚追償。
案例2. A地甲公司與B地乙公司簽訂一份書面購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冰箱200臺,每臺價格是1500元。
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甲公司在收到貨物后的10日內付款,合同的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的10%,并且約定了因合同發生糾紛由合同簽訂地C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在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因為資金不足,發生生產困難,沒有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貨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乙公司拒絕,雙方發生爭議,甲公司提起訴訟。
請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雙方約定合同的簽訂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該管轄協議是否有效?
2、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C地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請問此時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轄權?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協議,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僅僅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為C地,并沒有約定管轄協議,此時甲公司應當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5、如果雙方當事人為了平等地保護雙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約定因為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此時甲公司可以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6、如果乙公司已經交付了貨物,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沒有能夠按時支付價款,雙方發生爭議,乙公司提起訴訟,此時,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訴訟,甲公司應訴答辯,沒有提出異議,此時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轄權?
7、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而是在合同發生糾紛后,才書面約定了合同簽訂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此時的管轄協議是否有效?
參考答案:
1、該管轄協議有效,因為是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簽訂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管轄法院,不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等特殊規定,具備了管轄協議生效的條件。
2、此時C地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因為雙方當事人約定C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規定,而且也符合管轄協議的生效條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轄權。
3、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協議。那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應當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意見》的規定,因為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而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管轄協議的情況下,因為本案件中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履行地與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則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此時,甲公司應當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同上題答案。
5、此時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管轄協議無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考慮到本案中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因此,此時應當按照上述第三題的情況處理。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此時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管轄處理。
6、此時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轄權。雖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但是原告沒有向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在答辯期間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視為雙方當事人放棄了管轄協議。
7、此時的管轄協議依然有效,因為管轄協議可以作為購銷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獨立于購銷合同。只要當事人雙方書面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違反法律關于管轄協議的禁止性規定,管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廈門居間服務合同糾紛仲裁案
【案情簡介】
2018年8月29日,被申請人李某與案外人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約定由某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居間服務,促成被申請人通過某小額貸款公司運營管理的某平臺獲得出借人的款項,借款金額為20萬元,借款期限48個月,借款利率為9.6%/年,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同日,申請人單方面出具《擔保函》,為被申請人在某小額貸款公司平臺向實際出借人的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申請人基于其已經為被申請人代償相應借款的主張,提出了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代償款項等的仲裁請求。
在庭審中,申請人稱與實際出借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在線上簽署的,申請人在本案中未向仲裁庭提交載有實際出借人簽字(或電子簽名)的借款合同。
【爭議焦點】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是否達成了將追償權糾紛交由本會管轄的書面合意。
【裁決結果】
仲裁庭基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未達成就將追償權糾紛交由本會管轄的書面合意的認定意見作出了撤銷案件的決定。
【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备鶕笆龇梢幎?,保證人取得追償權既可因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委托擔保合同關系,亦可因保證人單方面承擔保證責任的無因管理行為而產生,仲裁委員會取得追償權糾紛的管轄權應基于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明確的書面合意。
在本案中,經查,《服務協議》系被申請人與某小貸公司簽訂,其中載有“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提交本會仲裁”的仲裁條款?!斗諈f議》是某小貸公司與被申請人就有關融資居間服務權利義務的約定,其中并未載有由申請人提供保證的相關條款,本會不能依據《服務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取得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追償權糾紛的管轄權。至于申請人出具的《擔保函》,其中載有“與本擔保函有關的一切爭議均可向本會提起仲裁”的仲裁條款,但被申請人并非《擔保函》簽約主體,《擔保函》亦未就有關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之后的追償權行使等事項進行約定,仲裁庭無法從《擔保函》及《服務協議》中推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有將追償權糾紛提交至本會管轄的意思聯絡。此外,保證合同關系和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追償法律關系系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擔保函》中的仲裁條款也不宜擴張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追償權糾紛。
【結語和建議】
在追償權糾紛中,往往涉及三方關系,對于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來說,應當準確識別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究竟是基于合同關系還是基于無因管理而產生的,以此進一步的準確識別享有對雙方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在本案中,申請人未就有關追償的事項與被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協議,且在有關合同、擔保函中均無法推知雙方當事人有就追償權糾紛達成了仲裁管轄的意思聯絡的情況下,申請人是基于無因管理行為取得的追償權,其應當依據前述法律關系來確定管轄雙方之間糾紛的法院。
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件類型
合同糾紛的案件是屬于民事類案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是屬于民事案件,一般是由合同當事人因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問題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程序是: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合同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1、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2、還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合同糾紛案和詐騙案的區別?
合同糾紛案與詐騙案的主要區別在于主觀目的。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履行合同的意圖,那么即使雙方簽訂了合同,也可能構成詐騙。這種意圖可以是推定出來的,比如通過行為人的具體行動或言語來判斷。同時,案件是否構成犯罪還取決于涉案金額,具體數額需參照地方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的標準。
根據法律,如果行為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應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一是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仍然采取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并造成較大損失;二是合同簽訂后,攜帶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三是揮霍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定金、保證金,致使上述財產無法返還;四是使用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定金、保證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財產無法返還;五是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定金、保證金,拒不返還;六是在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情形不僅涉及合同履行的問題,更關乎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因此,在處理合同糾紛時,應仔細分析行為人的目的,以確定其是否涉嫌詐騙。同時,對于涉案金額較小的案件,可能不會被認定為犯罪。具體金額的界定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備案的標準。
總之,合同糾紛案與詐騙案的區別主要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涉案金額。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綜合考慮這些因素,以確保公正合理地處理糾紛。
相關推薦:
擔保合同糾紛案(如何確定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超生兒童社會撫養費(超生社會撫養費要多少錢)
撤回先予執行申請書(申請終止執行申請書怎么寫)
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準(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
毒品犯罪證據知識(毒品案件4個必備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