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保局環境行政處罰流程是怎樣的?
1、立案
2、調查取證
職能部門派出調查人員(不少于2人)進行調查取證,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調查要制作筆錄,詢問應個別進行。需要監測的,要制作監測結果報告,并由監測單位蓋章和監測人員簽名。
3、審議
經調查后確定不需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職能部門要填寫《撤銷立案審批表》交法制股,經分管局長簽署意見后歸檔。
4、聽取申辯與聽證。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3日前,職能部門的調查人員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制作“申辯筆錄”。
對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者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其申請須在被告知3日內提出。
聽證按《行政處罰法》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聽證主持人由法制股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職能部門的調查人員參加。
5、簽發
法制股根據審議、申辯與聽證結果,責成監察大隊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局長簽發。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
6、送達
7、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從《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的,由職能部門告知法制股,經局長同意后由監察大隊負責承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事宜。
8、歸檔
案件終結,由執行處罰的監察大隊及時寫出結案報告。
案件辦結后,辦案人員應交協案過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歸檔。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10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所有行政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流程都是一樣的,所以環保局也不例外,進行口頭警告或者對個人罰款在50元以下的,類似于這種比較輕微的違法案件,由執法人員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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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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