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是什么意思
管轄是指上下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以及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之間的分工和權限。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所謂發生管轄爭議,是指兩個以上的機關或者組織在實施某一處罰上,發生互相推諉或互相爭奪管轄權等現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刑法的普遍管轄權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普遍管轄權的意思簡單來說就是無論罪犯是哪國人、無論犯罪行為發生在境內還是境外,只要其觸犯了該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罪行,那么在該國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如不引渡則應當行使刑事管轄權判處罪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條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房屋租賃合同管轄權是什么意思
房屋租賃合同的管轄權,指的是租賃糾紛發生時,選擇哪一家法院處理這些問題的權利。通常情況下,此類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被告的戶籍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轄。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約定管轄法院,只要符合法律要求,根據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即可。
法律依據來自《民事訴訟法》,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條款中:首先,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意味著,當租賃合同產生爭議時,可以選擇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實際履行地的法院進行訴訟。
其次,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賦予了當事人在一定范圍內的自主選擇權,但必須遵守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限制。
綜合來看,房屋租賃合同的管轄權涉及到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既包括法定管轄原則,也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選擇更符合自身權益保護的法院。在處理租賃糾紛時,應關注合同中有關管轄權的約定,并確保其符合法律規定。這一權利的行使對于確保租賃合同的合法權益和解決糾紛的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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