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糾紛審理要點
承攬合同糾紛審理要點如下:
1、承攬合同糾紛之下有七個子案由。分別為:加工合同糾紛,定作合同糾紛,修理合同糾紛,復制合同糾紛,測試合同糾紛,檢驗合同糾紛,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2、承攬合同的重要特點。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無形物,通常屬于非標產品;其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為目的,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從屬義務;承攬人不得隨意將其工作轉交他人完成;
3、可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形。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經定作人同意,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定作人不履行協作義務,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4、損害賠償的不同情形。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承攬合同的非要式性。不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以微信下單或采購單等形式達成的事實合同關系,也有法律效力;
6、承攬人的留置權。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的留置權優先于在該留置物上同時設定的抵押權或質權。無約定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權人60日以上的履行期限,鮮活易腐的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7、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可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8、定作物質量鑒定相關要點。只有在根據承攬合同約定安裝、調試、驗收等環節無法判斷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才會啟動。是否啟動鑒定由法官根據案件事實確定。鑒定申請應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提出。
如何索要勞動賠償:
1、雙方協商。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致死后,單位或者勞動者應當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在確定屬于工傷后,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協商賠償數額和范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
2、申請勞動仲裁。雙方協商不了,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3、民事訴訟程序。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勞動者依法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實現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保障勞動者享有基本權利,是保障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的前提,是充分調動和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之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主力軍的保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二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三條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承攬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地
法律主觀:
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的確定方式:1、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如果合同當事人約定了由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轄的,按照約定確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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