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續履行屬于什么責任?
屬于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承擔的形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征為:(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并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二、什么條件可以提起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
1、存在違約行為
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生,那么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于強債務人所難,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繼續履行屬于違約責任,不屬于民事責任。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守約方存在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約方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滿足上面這三個條件,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繼續履行。若合同在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則無法提起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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