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主要有:1、協議書的主要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內容簡單,通常不涉及違約責任,而合同的特點為:合同主體的較為詳細、事項約定較為明確、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2、協議書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是協議書的具體形式;3、如果協議書的內容較為詳細、明確、具體,并涉及到雙方違約的責任,即使文件名稱寫的是協議書,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主體內容寫的較為概括性、內容不夠具體,且不涉及雙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即使文件名稱是合同,其則不能稱為合同,只是協議書而已。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都是雙方的約定,沒什么本質上的區別
1、要注意一點的是如果兩者簽署的前后順序有差別而且有抵觸,以簽署時間在后的為準。因為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可以推翻以前的協議,但是不可能預知或推翻以后的協議。
《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橐觥⑹震B、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嚴格來說合同概念高于協議,合同由若干個協議組成,合同是整體,協議是部分,比如對仲裁來說,一般稱為仲裁協議,是總合同的一部分,而不稱為仲裁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3、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擴展資料: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
協議: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義詞。
只要協議對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具體和肯定的約定,即使書面文件上被冠以“協議”或“協議書”的名稱,一經雙方簽署確定,即與合同一樣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合作與協議相同的原因:
1、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2、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3、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并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4、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與協議書的區別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并以書面方式呈現出的書面合同,也叫協議書。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系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定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 契約文書的一種。是 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后,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 合同基本相同。
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和協議的區別?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類似的提法還有契約,如房契、地【例題·案例分析】契。我國《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關于撤銷權的總結,下面按章節歸納:
(1)第一章,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如果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1年,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第六章,破產企業放棄自己的債權等5種行為中:①如該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清算組有權行使撤銷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②如該行為于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年內被查出,則由人民法院追回財產。
(3)第八章,可撤銷合同: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4)第八章,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銷權:①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②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第九章,贈與合同的撤銷:①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②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保證的訴訟時效和保護期間的理解
1.保證期間的界定
(1)一般情況下,保證期間在保證合同中訂明。
(2)特殊情況下保證期間的法律界定。
?、俦WC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诒WC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2.保證期間的作用
保證期間的作用主要在于界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行使權利的,保證人需要按照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行使一定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僭诤贤s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一般保證的“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解釋】由于一般保證方式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債權人不能直接向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只能向債務人提起,法律認定,只要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的責任就不能免除。
?、谠诤贤s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
?、僬G闆r下,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
【舉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還款時間為2004年1月1日,C為一般保證人,保證期間為3個月。A到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由于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B銀行只能先向A提起訴訟,如果B銀行在2004年2月1日對A提起訴訟,由于在保證期間內提起的訴訟,因此保證人的責任不能免除。人民法院在3月1日作出判決,那么B銀行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為從3月1日起計算的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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