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有什么法律效力及區別
原件傳真件是一種直接來源于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 證據 ,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為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鑒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為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二、合同必須是原件才有效力嗎
合同 無論是復制件還是原件,約束合同各方的是合同的條款、內容,并不是用于記載合同內容的紙張等載體。只是如果是復制件,由于復制件容易被篡改的特性,容易被一方當事人否認其內容的真實性。所以,一旦產生糾紛向法院出示合同作為證據,原則上要求出示原件在法庭上舉證的時候原則上應當出示原件,但是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等。另外,合同復制件、照片等與原件內容一致,有合同各方當事人確認的情況下,也相當于合同原件效力。再比如,為避免合同原件遺失可以進行合同證據保全公證,公證文書所附的合同復制件也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并非只有合同原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在特定條件下其復制件也有法律效力。
根據法律: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三、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后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 民法典 規定的 “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于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有的,但是傳真屬于原件還是復印件爭論不一。用傳真訂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沒有問題;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就傳真件到底是原件還是復印件就難以確定,影響審判結果。傳真件缺乏 證據 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才有證據效力。因此,法院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通常考慮諸多因素。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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