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拿走客戶名單算不算侵犯商業秘密 不一定,需要看具體的案件情況才能判定拿走客戶名單的行為是否侵犯商業秘密。 《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9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 盜竊 、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 商業秘密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 反不正當競爭 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后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 (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五)該信息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六)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第13條: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客戶基于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自愿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希望可以幫您解決相關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網進行 律師咨詢 。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三項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 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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