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有效期如何確定
法律主觀:
要約的有效期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約定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或者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要約失效;
2、要約在承諾期限屆滿前被拒絕或者被依法撤銷的,要約自被拒絕或者撤銷時失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約的有效期如何確定
要約的有效期的確定如下:
依據《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時生效,而要約的有效期是在承諾期內,如果在承諾期內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要約就會失效,而對于要約的承諾期,是有不同計算方式的。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要約成立需要什么有效要件
要約成立需要有效要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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