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生病公司應如何處理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你們之間的勞動關系。
試用期員工生病在規定醫療期內不能辭退,因為法律規定,勞動者在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如果過了規定醫療期,不能從事原來工作,經過單位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辭退勞動者。
對于那種在試用期患病的勞動者而言,也是應當依法享有法律規定的三個月的醫療期。而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還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主要也就是不允許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生病了的,單位不能隨意的解除合同,當然存在特殊情況的話,那么還是允許單位與生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試用期怎樣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人員生病期間可以辭退嗎
員工因為請病假被辭退有賠償,試用期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請假而辭退勞動者。具體規定如下:
1、正常的請病假員工,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用人單位都會有績效考核,所以勞動者請病假可能完不成考核要求。正常請假,公司因此為由的不可以辭退,但是用人單位若能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則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公司與員工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已經對試用期做出了約定,就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延長或者變更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內請假會影響到公司對員工進行用工上的考核,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延長試用期。即使與員工之間協商達成一致,仍然違反法律規定的只能約定一次的規定。
員工試用期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6、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條件:
1、對錄用條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任何違法違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即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隱瞞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競業限制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已向勞動者告知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
3、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包括違反公司制度情形、考核結論等;
4、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將解除理由告知勞動者的書面材料。
綜上所述,試用期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請病假而辭退勞動者。試用期內的請假員工,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試用期沒過被辭退不一定有賠償,須看情況而定:
(一)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如果用人單位不說明理由的,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請求經濟補償的。
試用期病假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 試用期 請 病假 解除勞動合同 嗎? 首先根據我國《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 勞動合同期限 內的,而且公司可以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與正式員工基本一致,即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 工資 后可解除)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解除) 而且根據《 勞動法 》的規定,在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試用期員工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也就是說,如果試用期員工請病假的時間少于3個月,公司是不能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應當如何應對試用期員工請長病假的情形? 公司需要明確該員工所患的疾病是否是應當享有醫療期的疾病,實踐中一般以醫生開具的病假單來確定。 如果經病假單確認該員工的疾病確實屬于需要休息的疾病,那么公司應當給予其3個月的醫療期,并發放相應的 病假工資 。在此種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該員工在試用期內不存在其他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僅以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認定其不符合錄用條件,從而不通過試用期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公司可以提供相應 證據 證明該員工在試用期內存在過錯,因此存在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前提下,公司就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 經濟補償金 。為此,公司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該"錄用條件"之存在,且已向勞動者進行了公示或者告知。 當然,《勞動合同法》也沒有完全禁止企業解除與處于醫療期內員工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可以選擇與該員工協商解決,這也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除了符合我國法律有關規定以外,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請病假試用期員工的合同。對于請病假時間過長的員工,用人單位最好的辦法就是與之友好協調,只有當病假時間超過三個月,用人單位才可以解決與員工的用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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