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的原則有:
1、自愿原則,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合同;
2、公平原則,應當合理確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3、誠信原則,合同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一、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平等原則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定,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①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③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2、自愿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包括: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3、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5、公序良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公序良俗原則。包括以下內涵:第一,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精神和原則。第二,合同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準則。
二、違反合同原則的法律后果
訂立合同時,談判雙方都應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這樣, 合同的訂立 才有意義。
1、當事人違反平等原則,在締約過程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2、當事人違反合同自由原則,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3、當事人違反公平原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導致合同顯示公平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4、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重要內容產生“重在誤解”而簽訂合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5、當事人違反善良風俗原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合同無效。
三、合同的一般條款有哪些
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即應區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 法人的住所 。
2、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還是漂白布。
3、數量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并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質量
標的的質量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1)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份;
(2)標的物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的質量特性;
(3)標的物性能,如強度、硬度、彈性、抗腐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和牢固性等;
(4)標的物的款式,例如標的物的色澤、圖案、式樣等;
(5)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例如標的物的味道、新鮮度等。
5、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在大宗買賣或對外貿易中,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定。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定。
7、違約責任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范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另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上述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綜上,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公正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合同自由原則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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