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 ,可分為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二種,已如上述。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系所得之收益。此之所謂法律關系,系指一切法律關系,包括法律行為及法律規定而言。所謂收益,指以原本(物或權利)供他人利用而得指對價,利息與租金最為普通常見,法律特列示之。專用 專利權 之租用費,系利用原本所給與之報酬,亦屬法定孳息。在前述例題,甲之 繼承人 丙將農場出租于丁,為期10年,租金每年50萬,此項租金系因租賃契約而生之收益,即為法定利息。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條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標的物在合同訂立后所生孳息的歸屬: 1、一般以原物的 所有權轉移 為界限,即原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原主人; 2、交付之后,歸新主人。但是如果雙方有其他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法律客觀:質押物所產生的孳息,其所有權仍然歸出質人所有,但是質權人有收取孳息的權利,除非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則按約定處理。質押權人收取孳息后,應先用孳息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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