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人與提存受領人之間的效力是如何的
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只要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后,無論債權人是否受領,均發生債務消滅的效力。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表示拋棄提存受領權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視為未提存。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提存人承擔。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公證處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簡而言之,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債務人應該取回提存物,并支付提存費。
提存公證中債權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受領權的,是否就等于我們的提存公證無效?
提存公證中債權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受領權的,提存人應取回提存物,并視為未提存。是否就等于我們的提存公證無效?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只要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后,無論債權人是否受領,均發生債務消滅的效力。
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表示拋棄提存受領權的,提存人得取
回提存物。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視為未提存。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提存人承擔。
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公證處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
簡而言之,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債務人應該取回提存物,并支付提存費。
提存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提存公證規則》第17條后段規定:“提存之債從提存之日即告清償”。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歸提存人所有(《合同法》第103條、《提存公證規則》第22條第1款)。
提存的不動產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維護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存入提存賬戶(《提存公證規則》第22條第4款)。
標的物提存使債權得到清償,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轉移歸債權人負擔(《合同法》第103條)。但因提存部門過錯造成毀損、滅失的,提存部門負有賠償責任(《提存公證規則)第27條第2款)。
(二)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
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提存部門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標的物,以防毀損、變質或滅失。對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領人到期不領取或超過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門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為6個月:(1)不適于長期保管或長期保管將損害其價值的;(2)6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提存公證規則》第19條、第20條)。
提存的存款單、有價證券、獎券需要領息、承兌、領獎的,提存部門應當代為承兌或領取,所獲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損害提存受領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無法按原用途使用的,應以貨幣形式存入提存帳戶。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則上按原期限將本金和利息一并轉存。股息紅利除用于支付有關的費用,剩余部分應當存入提存專用賬戶(《提存公證規則》第22條第2款、第3款)。
提存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表示拋棄提存受領權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視為未提存,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提存人承擔。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提存部門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提存公證規則》第26條)。
(三)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合同法》第104條)。
提存受領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提存通知書或公告,以及有關債權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提存受領人負有對待給付義務的,應提供履行對待給付義務的證明。委托他人代領的,還應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書。由其繼承人領取的,應當提交繼承公證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提存公證規則》第23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合同法》第103條后段)。提存費用包括:提存公證費、公告費、郵電費、保管費、評估鑒定費、代管費、拍賣變賣費、保險費以及為保管、處理所花費用、運輸提存標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費用。提存受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公證處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物(《提存公證規則》第25條)。提存部門不得挪用提存標的,提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提存標的,除應負擔相應的責任外,對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提存公證規則》第27條第1款)。
提存部門未按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提存部門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保險術語提存是什么意思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提存公證規則》第17條后段規定:“提存之債從提存之日即告清償”。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歸提存人所有(《合同法》第103條、《提存公證規則》第22條第1款)。
提存的不動產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維護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存入提存賬戶(《提存公證規則》第22條第4款)。
標的物提存使債權得到清償,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轉移歸債權人負擔(《合同法》第103條)。但因提存部門過錯造成毀損、滅失的,提存部門負有賠償責任(《提存公證規則)第27條第2款)。
(二)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
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提存部門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標的物,以防毀損、變質或滅失。對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領人到期不領取或超過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門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為6個月:(1)不適于長期保管或長期保管將損害其價值的;(2)6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提存公證規則》第19條、第20條)。
提存的存款單、有價證券、獎券需要領息、承兌、領獎的,提存部門應當代為承兌或領取,所獲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損害提存受領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無法按原用途使用的,應以貨幣形式存入提存帳戶。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則上按原期限將本金和利息一并轉存。股息紅利除用于支付有關的費用,剩余部分應當存入提存專用賬戶(《提存公證規則》第22條第2款、第3款)。
提存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表示拋棄提存受領權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視為未提存,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提存人承擔。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提存部門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提存公證規則》第26條)。
(三)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合同法》第104條)。
提存受領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提存通知書或公告,以及有關債權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提存受領人負有對待給付義務的,應提供履行對待給付義務的證明。委托他人代領的,還應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書。由其繼承人領取的,應當提交繼承公證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提存公證規則》第23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合同法》第103條后段)。提存費用包括:提存公證費、公告費、郵電費、保管費、評估鑒定費、代管費、拍賣變賣費、保險費以及為保管、處理所花費用、運輸提存標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費用。提存受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公證處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物(《提存公證規則》第25條)。提存部門不得挪用提存標的,提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提存標的,除應負擔相應的責任外,對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提存公證規則》第27條第1款)。
提存部門未按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提存部門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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