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關于分期付款有什么規定
在買賣合同中,雙方可以就分期付款達成協議,但分期付款的期限是受法律約束的。若買受人在到期時未支付款項,且未支付的金額達到了合同總價款的五分之一,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項,或者選擇解除合同。一旦出賣人決定解除合同,買受人需承擔該標的物的使用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如果買受人未能按時支付應付款項,并且累計未支付金額達到了合同總價款的五分之一,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款項,亦或選擇終止合同。在出賣人行使解除權后,買受人還需承擔該標的物的使用成本。
具體來說,分期付款的安排應當明確約定每期的付款日期和金額,以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一旦出現買受人未能按期付款的情況,出賣人應首先通過書面形式通知買受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補足欠款。如果買受人在規定時間內仍未履行付款義務,出賣人可以根據合同條款采取相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合同后,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的使用費。這通常是指在合同解除前,買受人已實際占有和使用標的物期間所產生的費用,如租金等。具體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標準應當在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
此外,為了避免因分期付款引發的糾紛,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仔細審查相關條款,確保合同內容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時,雙方還應保留好交易過程中的所有文件和證據,以便在發生爭議時能夠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解除權怎么規定?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簽署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后,需要共同遵守履行義務和擁有合同相關權利,如果分期付款過程中,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履行還款義務,如果逾期還款達到總價款的五分之一,買受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
一、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解除權怎么規定?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如果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以上時,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直接解除合同。
這樣規定是因為分期付款合同的訂立是建立在出賣人對買受人資信能力的信任基礎上的,如果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已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意味著買受人的資信能力已不足信任。
為了保護出賣人的利益,應當允許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是指取消原來付款期限的約定,要求買受人在一定時間內支付全部價款,避免因買受人資信狀況的進一步惡化而導致出賣人最終不能收回應收價款。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二、買賣合同解除方式有哪幾種?
合同的解除有三種類型。分別是:
1、雙方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單方約定解除: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單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共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書面正式分期買賣合同后,如果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沒有能夠按照還款合同約定如期還款,造成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什么是分期付款合同
分期付款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分期付款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形式,在我國常常用在房屋及高檔耐用消費品的買賣中。
分期付款合同有哪些特征
分期付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標的物的先行交付性。分期付款買賣是“物先交付型”買賣,即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一般在買受人第一次支付價款時即刻交付給買受人。
2、價款的分期給付性。買受人的價款是按一定的期限分階段支付的,即買受人在占有標的物之后,需分兩期以上的次數支付價款,否則則不屬于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租賃合同與分期付款合同的區別
1、非信貸型分期付款購買�純屬買賣行為。
2、信貸型的分期付款購買�與租賃合同的區別仍在于所有權的轉讓與否。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范本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今甲方(出賣人兼所有人)與乙方(買受人兼使用人)就產品分期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的標的物為_________
,分期付款總額定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前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
(3)月息_________元。
第二條
乙方預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每月_____日前各支付
_________元。
第三條 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擔保,于本合同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_________張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權限屑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視為乙方償還貸款。
第四條 甲方于本合同訂立的同時,將_________產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 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他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 乙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 _________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乙方連續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請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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