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報案有時效嗎
我國法律對報案沒有時效性的規定,但是,刑事案件有追訴時效限制,所以建議最好及時報案.報案時間越及時,越有利于公安機關破案。
法律依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區別是什么
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是一種常見多發的金融詐騙犯罪。為了打擊這類犯罪行為,保證信貸活動的正常進行,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了貸款詐騙罪。根據該規定,構成貸款詐騙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至于行為人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進行其他違法活動,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為了解決生產經營資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過程中,說了假話,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以后還要想方設法歸還貸款,其目的不是為了非法占有貸款的,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必須有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刑法列舉了五種貸款詐騙的具體行為方式:(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這主要是指行為人編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情況不實的所謂會產生良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投資項目,或者以引入外資需要配套資金等理由;(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主要是指行為人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所謂在短期內能產生很好經濟效益的合同,以騙取貸款;(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內容虛假的銀行存款證明、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擔保函,劃款證明等在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主要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能證明行為人對房屋、設備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即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如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取貸款,或者以假貨幣為抵押騙取貸款的等等。
3.詐騙貸款要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以上三個特征,即構成詐騙貸款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詐騙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詐騙行為絕大多數是作為,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為。其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從司法實踐中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詐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詐騙罪。沒有詐騙行為,不能定合同詐騙罪,但是有詐騙行為也不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要正確認定合同詐騙罪還須結合其他客觀因素作具體分析。一般說來,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足以說明行為人無非法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3、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履行行為的有無最能客觀地反映行為人履行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的誠意,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騙取錢財”目的的重要客觀依據。9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后,總會積極創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合同進行詐騙者,在合同簽訂以后,沒有履行合同或者虛假地履行合同。對于這種情形,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均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實際存在的履行行為,必須是真實的履行合同義務的行動,而不是虛假的行為”。10履行行為是否真實,應當結合履約能力的不同情形來判斷,這里應該注意以下兩種情況下對行為性質的認定:(1)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采取積極履約的行為,在尚未履行完畢時,行為人產生了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意圖,將對方財物占為己有。此種情況下,行為人的部分履行行為雖然是積極的、真實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犯意產生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其先前的積極履行行為已不能對抗其后來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應構成合同詐騙罪。(2)行為人在取得相對人財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對方追討,又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債務。這種連環詐騙在司法實踐中被形象地稱為“拆東墻補西墻”。這種行為實質上是行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補救措施,不是一種真實的履行行為,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4、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
“若當事人沒有履行義務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則當事人對其占有的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當時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的心理態度,對合同標的處置也必然有所不同”。11所以可以從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認定其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揮霍,或者從事非法活動、償還他人債務、攜款逃匿、隱匿財物且拒不返還等,應認定為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2)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觀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義務,一般不以合同詐騙罪論。(3)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沒有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其他合法的經營活動,只要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將對方財物予以返還,應視為民事欺詐;當其沒有履約行為時,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5、行為人在違約后是否有承擔責任的表現。
一般情況下,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行為人,發現自己違約或者對方提出違約時,盡管從自身利益出發,會提出辯解以減輕自己責任,但卻不會逃避承擔責任。當無可辯解自己違約時,會有承擔責任的表現;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糾紛發生后,大多采用攜財潛逃等方式進行逃避,使對方無法挽回自己的損失。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對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債,或者在雙方談判時百般辯解否認違約的,不能一概認定為合同詐騙,應該結合其他客觀因素作具體分析。
6、行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合同的履行包括主客觀因素。行為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享受了權利,而不愿意承擔義務,表明了合同不履行是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從而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利,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只是由于客觀上發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得到全面履行,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以合同糾紛處理。
(二)一罪與數罪的認定。
認定合同詐騙罪的罪數形態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牽連犯問題。
從理論上講合同詐騙罪屬于純正的欺詐犯罪,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必然要實行欺詐手段,而這種手段行為又可能觸犯其他罪名,從而構成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比如行為人為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以及偽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而偽造各種公文、證件、印章以及金融票證、國家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就觸犯了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以及偽造金融票證、國家有價證券罪,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對此,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都主張按“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
2、法條競合問題。
合同詐騙罪作為特殊詐騙犯罪在詐騙方法和對象上有其特定性,雖然和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普通詐騙罪一樣都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但主要是破壞了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普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在犯罪構成上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即兩罪形成了法條競合。在此情況下,適用法律的原則是特殊法優于普通法,重法優于輕法。這是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共識。但是當行為人的一個行為同時符合合同詐騙罪和金融詐騙犯罪時,這種情況屬于法條競合還是想象競合在理論界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這種情形屬于法條競合。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犯罪之間在構成要件上并無必然的競合,這種情況屬于想象競合犯形態。筆者同意前者的觀點。所謂法條競合通俗地講“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分則性條款,其中某一法條的全部內容包含于另一法條的內容之中,即兩個法條發生重合,或兩個法條的部分內容相同,即有所交叉的情形”。12就金融詐騙犯罪而言,其中許多犯罪需要以合同的形式體現,行為的實施也發生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在犯罪構成上與合同詐騙形成法條競合,且包括包容競合(如合同詐騙罪的內容包容保險詐騙罪的規定,兩者存在普通法與特殊法的關系,對此應適用特別法,以保險詐騙罪定性。)與交叉競合(如合同詐騙罪的規定與票據詐騙罪的規定之間存在交叉關系,這種情況下應擇一重罪適用法條。)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全。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被詐騙去哪里報案?
詐騙是屬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公安機關都可以管轄。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我國現行法律上所講的詐騙主要分一般詐騙、合同詐騙和金融詐騙,報案的話到最近的公安機關都可以,他們不會拒絕,而且你說明情況對方會自動歸入該管的部門。
被詐騙后,如果直接去法院起訴民事賠償的,人民法院發現涉嫌犯罪的,法院會中止審理。等刑事案件有結果后,法院或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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