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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首頁 > 醫療糾紛2020-09-30 04:07:4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是哪些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關規定》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擴展資料

《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的其它法條

第十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

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 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民事訴訟法中稱之為新證據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新證據是指新發現和新提供的,在一審中因客觀因素沒有提供或舉證期無法提供,或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新讓據需要時間地點人證物證還有監控配制
新證據是指新發現和新提供的,在一審中因客觀因素沒有提供或舉證期無法提供,或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證據應該具備哪些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
刑事訴訟證據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民事訴訟證據應具備的條件
1.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4: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后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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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起訴條件有哪些

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立案需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被告,有具體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且屬于民事訴訟受理范圍等。具體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擴展資料:

原告提出起訴,要準備好訴狀,即起訴狀。訴狀要有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地址。如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所謂訴訟請求,即要求解決的問題,如請求離婚或要求賠償多少錢等。

3、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時的年、月、日,訴狀并要有原告的簽名和蓋章。還要提供與被告人數相應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個被告增加一份即一個被告二份,二個被告三份)。

注意事項:

1、準確確定原告和被告,原被告告不適格,不準確,都面臨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或訴訟請求,不可不慎。

2、是否遺漏被告。如果存在可以增加共同被告的情況,一定不要放棄,多一個被告多一份償還能力;有時明知列出的共同被告不會承擔責任,加上也會產生微妙的效果,給對方施加壓力,促成和解的局面經常出現,被告的的數量也盡量多一些。

3、訴訟請求部分,注意要具體、明確,不要遺漏可請求事項,最大化的主張權利,才會最大化的實現權利,這也為法庭調解作讓步盡快實現權利,留有回旋余地,提出訴訟請求的原則是越多越好,能多盡量多。

4、事實與理由部分,從訴訟策略上講,一般我認同,事實與理由部分要簡練、只要能描述清基本事實就可以,當然這需要一定的基本功,力求達到不能在簡練,哪怕是一個多余的字都沒有。這樣做的目的是不過分暴露自己的訴訟請求賴以依據的事實。

理由部分最好不要寫,避免讓對方了解太多的東西,因為在訴訟中一般法庭調查階段原告宣讀完起訴書后,法院會問原告是否有補充,智者一般會在此補充陳述一定的事實或理由。對準備不充分的被告有時會起到突然襲擊,被告慌了手腳的效果。

此部分我們還經常見到起訴書陳述事實部分,將對自己不利或對對方有利之處作為事實陳述,或者能提示對方應訴思路,早作準備的話寫了上去,很不專業,會給自己帶來較大麻煩,自己卻渾然不知,有點將打官司當兒戲的味道。

5、法律依據部分,一般列出一部法規名稱就可,不必詳細羅列。適用法律可放到法庭辯論時重點講述。

6、此致人民法院部分,也很關鍵,智者會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多數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兩個以上法院起訴,選擇起訴法院也是很有學問的,多數個案中此處和原告、被告住所地、住址、經常居住地等被告基本情況也是相關聯的,注意遙相呼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立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

1、起訴狀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提供原件,原告為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簽名,原告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2、主要證據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復印件)。包括下列證據:(1) 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2) 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起訴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3) 證明原告所訴事實、理由存在的證據;(4) 其他可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1)原告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必要時提供原告的戶籍證明;被告為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明;(2)原告為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被告為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明。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民事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起訴應當提交的訴訟材料:

1、民事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案由。

(3)訴訟請求(分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4)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5)起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

(6)起訴人簽名、日期。

(7)起訴狀用A4型紙,并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2、原告身份信息

如果原告為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如果原告為法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全部加蓋公章)。

3、被告及第三人身份信息

如果被告為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戶籍信息。

如果被告為法人提供登記信息。

4、證據材料

可以按照時間順序排列證據,最好是能夠配合起訴狀所書寫“事實與理由”進行排列。證據出示的順序不同直接影響案件的定性。

擴展資料: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經審查并決定受理后,將直接引起民事訴訟程序。民事起訴狀的作用在于:

1、當事人提交起訴狀是其行使起訴權的表現,是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國家司法救濟的途徑,有利于其實體權利依法得到應有保護;

2、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的憑證;

3、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和審理的基礎,通過起訴狀可以使法院了解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為公正、合理地解決糾紛打下基礎;

4、起訴狀也是被告應訴答辯的依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事起訴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條還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起訴狀格式數量符合規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原告要解決的是自己的事情,不是多管他人閑事,知道要告誰,要求要具體(比如不光說要賠償還得提出來想要多少),要明確某年某月某日發生過什么事,為什么要告別人,這件事得歸法院管,還有就是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告,不要找錯對方告。

擴展資料:

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指提起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的訴訟。

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審判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對糾紛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應當審查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 以提起上訴。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百度百科

民事訴訟證據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4:證據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最后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
合法、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
合法,關聯,客觀 三性。
不明白再追加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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