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師法對律師權利義務做了哪些修改
首次明確允許個人開辦律師事務所
新修改的律師法,規定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具備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資產等條件外,還規定了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新修改的律師法在借鑒國際經驗、充分考慮中國國情的基礎上,對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作出了補充規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師事務所類型的規定,明確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兩種合伙組織形式。>>>詳細
律師“法庭言論”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師法除原則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外,還明確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不被監聽”寫入法律 律師“會見權”更有保障
新修改的律師法在明確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后,又特別補充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這讓規定的“會見權”具有了更加實在的內容。>>>詳細
擴大律師保密義務范圍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師法擴大了律師履行保密義務的范圍。
由于律師具有知悉委托人有關情況的執業便利,對此,修改后的律師法除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外,還作出了上述規定。
完善了律師執業特別許可制度
新修改的律師法對于律師特許執業制度設定了種種嚴格的限定條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并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等限制條件外,還特別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等,才能“準予執業。”
明令禁止律師事務所間、律師間不正當競爭 設立五大“關卡”嚴管律師行業
修改后的律師法,從五個方面采取措施加強對律師行業的監督管理。嚴把律師“準入關”,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明確禁止律師事務所之間和律師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大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新修改的律師法對律師協會的職責作了補充和完善,要求進一步發揮律師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
表決通過的修改后的律師法,這部法律中專門規定了一些新措施,對全國13萬律師破解的職業中的難題,進一步明確的律師職業的權利義務。據了解,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是中國律師在執業中長期存在的難題,新修改的律師法中專門列出了律師的義務和權利,義務一章,對中國律師在訴訟中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辯護等權利,專門做出了明確規定,在這部法律的33條中除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外,還特別強調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讓規定的會見權具有了更加實在的內容。新修改的律師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檢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更好的保障了律師的閱卷權,與此同時,新修改的律師法還針對原來律師調查取證,要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實踐中基本無人同意的實際情況,增加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聘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此外,新修改的律師法除原則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外,還將律師權利保障的原則進一步具體化,明確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與此同時,新修改的律師法還特別規定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后的24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處的律師協會。新修改的律師法在保護律師的執業權利方面有了很大進步,更加有利于保障律師進行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職責,有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訴訟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法首次明確一些具有五年以上職業經歷的律師個人開辦律師事務所,律師法還為律師執業行為劃出九條紅線,越線律師將被停止執業六個月,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將受到警告,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停止執業3個月以下等處罰
律師的義務和權利
一、你的題目有點大,回答可細可粗,下面回答細點的,但內容也長,請耐心:
二、先回答什么是律師的權利: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的權利主要指律師的人身權和律師的執業權利兩大部分。
(一)律師的人身權利
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其內容應包括律師執業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剝奪;住宅和辦公地點不受侵犯;律師的名譽權不受侵犯等。對于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行為,應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律師的執業權利
規定律師執業權利是保障律師順利執業的前提,《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時的有下列權利:
1、閱卷權
指律師從事訴訟業務時,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權利。
律師參與訴訟的閱卷權包括以下內容:
(1)、在查閱卷宗材料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于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規定:①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本案的有關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師可能查閱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事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
(2)、律師閱卷,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師閱卷的場所。
(3)、律師閱卷可以摘錄、復制,摘錄的材料存入律師事務所的卷檔。
(4)、保密。
2、調查取證權
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案情、收集證據的權利。
《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
(1)律師承辦法律事務,享有調查取證權,是律師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保障。
(2)律師在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征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
(3)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具有強制性。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見上條)。對于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3、會見權、通信權
指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律師,有權在監管場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與他們通信。
4、出庭時間受保障的權利
(1)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應當給律師留有準備出庭所需要的時間。
(2)律師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有權申請延期審理,人民法院應在不影響法定結案時間內予以考慮。
(3)人民法院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律師到庭履行職務,不得使用傳票傳喚律師;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4)改期審理的案件,再次開庭也要為律師留出適當的出庭準備時間。
5、拒絕辯護權與代理的權利
是指律師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拒絕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務的代理人的權利。
(1)律師在辯護或代理活動中都可以行使拒絕權。
(2)律師有權行使拒絕辯護和代理權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項違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③委托人隱瞞事實;④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如律師因生理和精神狀況破壞了律師代理該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師人格的,嚴重破壞了二者之間的誠信關系的。
6、法庭審理階段諸項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律的規定,律師在法庭審理階段主要享有下列權利:
(1)、發問權。即在庭審過程中,經審判長許可,律師有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或者被告人發問的權利。
(2)、質證權。即在法庭調查階段,律師對出示的物證和宣讀的未到庭的證人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有提出自己意見的權利;對到庭的證人進行質證的權利。
(3)、提出新證據的權利。即在法庭上,律師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
(4)、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律師的辯論權是指律師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爭議的問題、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辯駁和論證的權利。律師通過行使辯論權,提出和證明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主張,幫助法院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5)、對法庭的不正當詢問有拒絕回答權。
7、獲取本案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指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有獲得包括起訴書、抗訴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8、代行上訴權
是指律師認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時,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代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1)律師的上訴權基于當事人的同意或授權;
(2)律師沒有獨立的上訴權,僅為代行上訴。
9、對公、檢、法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如果律師發現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律師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二節、律師的義務
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義務既包括對律師執業條件限制的義務,也包括律師從事業務活動中應承擔的義務。
二、律師的義務
(一)對律師執業條件限制的義務
即法律對有特定身份的律師所施加的一定程度限制其執業自由的義務。
①《律師法》第36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②《律師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
③根據1985年5月3日司法部《關于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能否擔任兼職律師的批復》的精神,律師是各級人大代表,但不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則可以執行的律師業務。這條規定主要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國際上許多國家對此也有類似規定。
(二)、律師對委托人的義務
律師法在律師應對委托人承擔的義務問題上,作了如下規定:
1、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第29條,簡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4、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三)、律師對法院、仲裁機構的義務
1、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2、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3、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依照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辯論和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同時律師也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按照訴訟法、仲裁法的規定進行訴訟、仲裁活動。
(四)律師的其他業務
律師法還規定了律師的其他義務。
1、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這一禁止性規定,既是律師對委托人的義務,也是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的義務。
2、律師應當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即不能跨所執業,包括不得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執業。
3、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第24條)
4、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依法納稅是我國憲法規定的每個公民的義務,也是律師的義務,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律師應當就其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交納個人所得稅。
5、加入律師協會并交納會費。
6、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義務。
一、你的題目有點大,回答可細可粗,下面回答細點的,但內容也長,請耐心:
二、先回答什么是律師的權利: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的權利主要指律師的人身權和律師的執業權利兩大部分。
(一)律師的人身權利
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其內容應包括律師執業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剝奪;住宅和辦公地點不受侵犯;律師的名譽權不受侵犯等。對于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行為,應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律師的執業權利
規定律師執業權利是保障律師順利執業的前提,《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時的有下列權利:
1、閱卷權
指律師從事訴訟業務時,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權利。
律師參與訴訟的閱卷權包括以下內容:
(1)、在查閱卷宗材料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于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規定:①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本案的有關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師可能查閱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事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
(2)、律師閱卷,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師閱卷的場所。
(3)、律師閱卷可以摘錄、復制,摘錄的材料存入律師事務所的卷檔。
(4)、保密。
2、調查取證權
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案情、收集證據的權利。
《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
(1)律師承辦法律事務,享有調查取證權,是律師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保障。
(2)律師在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征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
(3)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具有強制性。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見上條)。對于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3、會見權、通信權
指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律師,有權在監管場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與他們通信。
4、出庭時間受保障的權利
(1)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應當給律師留有準備出庭所需要的時間。
(2)律師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有權申請延期審理,人民法院應在不影響法定結案時間內予以考慮。
(3)人民法院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律師到庭履行職務,不得使用傳票傳喚律師;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4)改期審理的案件,再次開庭也要為律師留出適當的出庭準備時間。
5、拒絕辯護權與代理的權利
是指律師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拒絕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務的代理人的權利。
(1)律師在辯護或代理活動中都可以行使拒絕權。
(2)律師有權行使拒絕辯護和代理權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項違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③委托人隱瞞事實;④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如律師因生理和精神狀況破壞了律師代理該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師人格的,嚴重破壞了二者之間的誠信關系的。
6、法庭審理階段諸項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律的規定,律師在法庭審理階段主要享有下列權利:
(1)、發問權。即在庭審過程中,經審判長許可,律師有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或者被告人發問的權利。
(2)、質證權。即在法庭調查階段,律師對出示的物證和宣讀的未到庭的證人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有提出自己意見的權利;對到庭的證人進行質證的權利。
(3)、提出新證據的權利。即在法庭上,律師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
(4)、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律師的辯論權是指律師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爭議的問題、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辯駁和論證的權利。律師通過行使辯論權,提出和證明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主張,幫助法院核實證據,查明案情,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5)、對法庭的不正當詢問有拒絕回答權。
7、獲取本案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指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有獲得包括起訴書、抗訴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8、代行上訴權
是指律師認為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時,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代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1)律師的上訴權基于當事人的同意或授權;
(2)律師沒有獨立的上訴權,僅為代行上訴。
9、對公、檢、法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如果律師發現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律師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二節、律師的義務
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義務既包括對律師執業條件限制的義務,也包括律師從事業務活動中應承擔的義務。
二、律師的義務
(一)對律師執業條件限制的義務
即法律對有特定身份的律師所施加的一定程度限制其執業自由的義務。
①《律師法》第36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②《律師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
③根據1985年5月3日司法部《關于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能否擔任兼職律師的批復》的精神,律師是各級人大代表,但不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則可以執行的律師業務。這條規定主要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國際上許多國家對此也有類似規定。
(二)、律師對委托人的義務
律師法在律師應對委托人承擔的義務問題上,作了如下規定:
1、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第29條,簡稱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不得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4、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三)、律師對法院、仲裁機構的義務
1、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2、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3、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依照律師法的規定,律師的辯論和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同時律師也應當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按照訴訟法、仲裁法的規定進行訴訟、仲裁活動。
(四)律師的其他業務
律師法還規定了律師的其他義務。
1、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這一禁止性規定,既是律師對委托人的義務,也是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的義務。
2、律師應當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即不能跨所執業,包括不得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執業。
3、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第24條)
4、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依法納稅是我國憲法規定的每個公民的義務,也是律師的義務,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律師應當就其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交納個人所得稅。
5、加入律師協會并交納會費。
6、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義務。
(一)權利
1、會見和被告知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自檢察人員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關押場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師。會見時律師應持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函。
2、會見時間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后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貪污賄賂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后5日內安排會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后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3、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決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解除、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受委托的律師認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決定并由偵查部門書面答復受委托的律師。
5、查抄案卷材料的權利
對于律師要求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的,公訴部門受理后應當安排辦理;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并在3日內擇定日期,及時通知律師。
6、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權利
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7、提出意見的權利
辯護律師針對案件提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并記明筆錄附卷。律師提出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應當認真進行審查。
8、投訴的權利
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的,可以向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投訴。
(二)義務
1、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
2、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律師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一)權利
1、會見和被告知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自檢察人員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關押場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師。會見時律師應持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函。
2、會見時間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后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貪污賄賂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后5日內安排會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后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3、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決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解除、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受委托的律師認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決定并由偵查部門書面答復受委托的律師。
5、查抄案卷材料的權利
對于律師要求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的,公訴部門受理后應當安排辦理;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并在3日內擇定日期,及時通知律師。
6、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權利
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7、提出意見的權利
辯護律師針對案件提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并記明筆錄附卷。律師提出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應當認真進行審查。
8、投訴的權利
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的,可以向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投訴。
(二)義務
1、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
2、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祝福!
刑事訴訟法律師權利有哪些義務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主要訴訟權利和法律義務如下:
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
2、有查閱案卷、了解案情的權利;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能信的權利;
3、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
4、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
5、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
6、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
7、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
8、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
9、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10、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
11、有控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辯護律師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13、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
14、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
15、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
16、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17、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義務:
1、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
2、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制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
4、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
6、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7、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三款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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