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派出所出勤抓人是隨時都可以,但是不能進行逮捕證,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逮捕書的;如果在沒有出示逮捕證的情況下,只能被拘留24小時,超時必須釋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分析:是刑事案件,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逃犯罪嫌疑人,都需要進行抓捕不會分那類的刑事案件??h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的發送范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
通緝令的發送范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立案后多長時間抓人要看具體的情況。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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