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權的法律效力。物權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兩種情況中:
當標的物由無權處分人轉讓給第三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物權在此種情況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屬于物上請求權的一種形式。
當抵押人擅自轉讓抵押物給第三人時,抵押權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權。 物權的追及效力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物權法為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對物權的追及效力設有若干限制。
第一,善意第三人對標的物占有受即時取得制度和時效取得制度的保護。當善意第三人按即時取得制度或時效取得制度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時,原所有人無權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只能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第二,物權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對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例如,未經登記的抵押權,如抵押人將抵押物擅自讓與第三人,抵押權人不得追及至第三人行使抵押權。第三,物權登記錯誤時,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記公信力的法律保護,真權利人對善意第三人無追索力。
追及效力意思如下: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權的法律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兩種情況中:一是當標的物由無權處分人轉讓給第三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物權在此種情況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屬于物上請求權的一種形式;二是當抵押人擅自轉讓抵押物給第三人時,抵押權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權。
拓展資料:
物權的優先效力指同一標的物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性質上不相互排斥的物權存在,或者該物權的標的物同時為債權的標的物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1、物權的對內優先效力:在多個不相排斥的物權并存于同一物上時,原則上先成立的物權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先成立的物權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的例外:
他物權優先于所有權;法律明確規定了特殊的順位次序時,依其規定;若數個物權并非平行的存在于同一物上,而是前后相繼地發生在同一物上,則后發生的物權優先于先設立的物權。
2、物權的對外優先效力:物權的對外優先效力指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具體表現為:
物權阻礙債權目的之實現。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優先購買權,指財產所有人出賣其財產的時候,就該項財產與財產所有人存在物權關系的人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于其他人購買。
物權優先于債權原則的例外:基于租賃權的物權化。基于公益或社會政策的考慮,法律規定某些物權不得優先于被法律特別賦予了優先償效力的債權。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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