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搶劫是我國刑法的一個必須要懲罰的對象之一,搶劫不僅僅使我們的生活中財產受到損失,而且可能還會使我們的人身受到傷害。光是搶劫就已經影響很惡劣了,團伙持刀搶劫會我使我們生活受到嚴重的影響。
網友咨詢:
三個學生多次持刀搶劫,總共金額差不多在萬元左右,還都是十六七歲的,像這樣的情況判幾年?
山東暢海律師事務所孟令燕律師解答:
具體量刑需要根據數額,具體情節確定。多次搶劫,罪名依然是搶劫罪,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量刑需看情節。
孟令燕律師解析:
搶劫罪認定的注意事項
1、本罪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只要已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搶劫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3、搶劫罪侵犯客體的雙重性,決定其犯罪對象也有雙重性,既包括人,也包括財物。其中的人,既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是當時在場的與被害人有直接關系的其他人。其中的財物,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私有財物;可以是合法擁有的財物,也可以是非法取得的財物或者違禁品。但一般認為,不動產不能成為搶劫罪的對象。
4、本罪主觀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據此,如果行為人只是為搶回自己被騙、被盜的財物或者其他合法債務,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目的的,不能構成本罪。
5、鑒于搶劫行為本身有較大的危害性,刑法對搶劫罪沒有情節和數額的要求,因此,只要實搶劫行為,原則上都應當以搶劫罪論處。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除外。
6、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搶劫的,應當以刑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當成一般財物搶劫的,應以本罪定罪處罰。
孟令燕律師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孟令燕律師,畢業于青島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山東暢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處理企業法律事務、房地產法律事務、婚姻家庭糾紛等各類訴訟及非訟業務。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