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的審查是對犯罪事件、民事糾紛和不服行政處理的告訴等立案材料,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審查內容包括:
1、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后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案件。如果屬于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對立案材料三審查,是指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等立案材料進行調查、分析與判斷,以決定是否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立案決定的行為。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27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對舉報中心移交舉報的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進行初查。舉報線索的初查由偵查部門進行。但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案件線索可以由舉報中心進行初查。
該《規則》第128條規定,在舉報線索的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
由此可見,初查是人民檢察院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的一個重要方式。此方式實際上亦適用于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的審查,但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1998年5月14日)對初查程序并未規定,實為一大缺憾。
但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并未設立專門的立案機關。其實踐中如何審查立案材料,有待研究。如果立案審查人員與案件實際審判人員不分,則容易滋生先定后審 之現象;因立案之實體條件就是“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在立案時當然必須滿足這一條件,因此,若立案人員與審判人員同一,勢必出 現先定后審之結果,對于被告人實為不公,因此如何建立自訴案件的立案審查程序,殊有探討之必要。但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不宜采取“初查”這一類手段進行審 查,應當是一目了然。
立案審查是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
立案審查為了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案件在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7日內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立案前審查,主要是根據起訴狀和其他材料,審查是否具備提起訴訟的條件。即審查原告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是否有明確的被告,是否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是否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不具備起訴件的則不予受理。
立案前審查是司法機關對犯罪事件、民事糾紛和不服行政處理的告訴等立案材料,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行為。
在中國,刑事案件立案前審査,主要是司法機關對于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己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及時審査,必要時可以請控告、檢舉人或單位補充材料,司法機關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
參考資料:
立案前審查百度百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