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2、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3、屆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201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版《食品安全法》中的條款,簡稱為”千元保底賠償“。也就是說,不管是幾塊,還是幾十元,只要是低于一千元的食品出了質量問題,賠償金額都是一千元。最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因此,該規定比2009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一千元的“保底”懲罰性賠償和可選擇主張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的規定,換言之,生產者或銷售者一旦觸犯食品安全法,其面臨的賠償金額至少為一千元。
拓展資料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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