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審和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包括對死刑立即執行的復核和對死刑緩期執行的復核。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我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死刑復核程序正是維護司法公正,貫徹“少殺慎殺”刑事政策的重要程序載體。
(一)規定死刑復核權歸屬于最高人民法院
1979年《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人民法院組織法》中均規定為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核準。
(二)1983年《人民法院組織法》允許將部分案件的死刑核準權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三)2006年收回死刑復核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再次修改為: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該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p>
200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2007年1月1日生效,正式收回死刑復核權。
啟動死刑復核程序的前提條件是案件的普通審判程序已經結束。在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后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核準權,是指對死刑及死緩的判決、裁定由哪一審判機關進行復核與批準的權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一)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核準
1.若為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且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則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按照二審程序提審或發回重審。若在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則高級人民法院啟動二審程序。若二審維持死刑,則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若為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且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若存在被告人提出上訴或檢察院提起抗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二審程序,兩審終審,判決作出立即生效,無需再復核。
(二)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報請核準
1.若為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且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則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若被告人提出上訴或檢察院提起抗訴的,直接由高級人民法院啟動二審程序,若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緩的,即維持原判并核準死緩。
2.若為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且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即作出核準死緩的裁定。
(三)復核的報請、復核內容和復核后處理
1.死刑及死緩案件的報請復核程序為一案一報,且復核庭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復核的內容及方式
(1)全面審查案卷
在全面審查案卷的過程中,主要關注的問題有:被告人的年齡,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系懷孕的婦女;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有無法定、酌定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訴訟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應當審查的其他情況。
(2)訊問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時,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意見。
(3)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并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4)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復核后的處理及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具體而言:
①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
②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
③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④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⑤原判認定事實正確、證據充分,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根據案件情況,必要時,也可以依法改判;
⑥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5)死緩案件復核后的處理及其程序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準;
②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
③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過重的,應當改判;
④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⑤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可以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照本解釋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審理后依法改判;
⑥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值得注意的是,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6)死刑復核的法律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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