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型搶劫罪中如何認定當場
對于各種各樣的犯罪來說,有些犯罪往往會轉化成其他的犯罪,例如說在盜竊的過程中,如果被有關人員撞見,有的犯罪嫌疑人會選擇搶奪他人的財物,這種情況就屬于一個性質的轉換。接下來由為大家帶來轉化型搶劫罪中如何認定當場的詳細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一、轉化型搶劫罪中如何認定當場 正確理解轉化型搶劫罪中關于“當場”的 含義及其認定依據就成了本案定性的關鍵。刑法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對“當場”的理解 ,有幾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當場”就是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犯罪的現 場。第二種觀點認為,“當場”就是指與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有關的地方。從時間上看,可以是盜竊等行為實施時或剛實施完不久,也可以是數天、數月后;從地 點上看,可以是盜竊等的犯罪地,也可以是離開盜竊等犯罪地途中,還可以是行為人的 住所等地。第三種觀點認為,“當場”一指實施盜竊等犯罪的現場;二指以犯罪現場為 中心與犯罪分子活動有關的一定空間范圍,此外只要犯罪分子尚未擺脫監視者力所能及 的范圍,都屬于“當場”。第四種觀點認為,“當場”是指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逃離現場即被人發現和追捕的過程中,可以視為現場的延伸。這是我國 刑法理論界目前的通說。
二、搶劫罪的界定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行為很有節制、數額極其有限,如強索少量財物,搶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于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占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為子女離婚、出嫁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應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不要作為搶劫論處。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第2款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即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資作為搶劫對象的,不構成搶劫罪。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于轉化型搶劫罪中如何認定當場的相關內容,不同性質的罪名的一個嚴重程度,是不一樣的處罰也不一樣。
入戶盜竊致人死亡算什么罪
入室盜竊致一人死亡,涉嫌轉化型搶劫犯罪,判刑看案情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成年可以構成轉化犯嗎
一.轉化型罪是什么意思 所謂轉化型罪,根據我國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論處。同時我國刑法第十七條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對轉化型搶劫行為應以搶劫罪承擔刑事責任。二.轉化型罪適用未滿十六的未成年人嗎 1、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構成轉化型搶劫犯的原罪,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實施重大惡性犯罪才負刑事責任。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由于受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制不能構成犯罪。因此,該類主體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沒有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不能轉化為搶劫罪,故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2、對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轉化型搶劫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在大多數情況下,未成年人實施轉化型搶劫行為多屬初犯,主觀惡性較小。從對青少年矯正與改造的角度來看,對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是比較有利的。 3、對于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在實施轉化型搶劫行為時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的,可以根據的理論以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定罪,即根據結果行為吸收實施行為的辦法來定罪,而不能以轉化型搶劫罪論處。 但同時應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
關于“轉化型搶劫”的幾個問題,必看!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边@就是我國《刑法》對“轉化型搶劫”的規定?!稗D化型搶劫”是我國刑法體系中一個特殊現象,從立法確立時起,就引起法學理論界很多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也遇到一些問題。筆者謹以此文談談個人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轉化型搶劫”有無存在的必要?
有人認為,“轉化型搶劫”沒有存在的必要。對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應認定行為人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行為人當場所實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視為盜竊、詐騙、搶奪犯罪的從重情節;如果暴力行為造成他人受到傷害甚至死亡,可認定其構成傷害罪、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筆者不同意這種看法,就當前形勢而言,“轉化型搶劫”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首先,這種犯罪現象較為普遍,危害很大,為有力地打擊這類犯罪,有必要通過立法形式加以單獨確立;其次,“轉化型搶劫”存在斂財與暴力兩種行為、兩個階段,兩種行為、兩個階段又組成一個整體,若定性為“盜竊、詐騙、搶奪罪”,不能包涵行為人的暴力行為,失之以寬;若對兩種行為分別定罪,實行并罰,則割裂了兩種行為的聯系性、統一性。唯有將兩種行為、兩個階段聯系起來,確立為一個“轉化型搶劫”,才能解決這個矛盾。
?。ǘ稗D化型搶劫”的前提罪名是否可以增加?
現有“轉化型搶劫”的前提罪名僅限于“盜竊、詐騙、搶奪”這三個罪名,有人指出,“轉化型搶劫”的前提罪名不應僅限于這三個罪名,其他涉財類犯罪,如侵占、敲詐勒索甚至貪污等犯罪也應納入“轉化型搶劫”的前提罪名。筆者認為,“轉化型搶劫”的前提罪名不宜增加,因為從立法本意來看,“轉化型搶劫”是針對盜竊、詐騙、搶奪這三種常見犯罪而確立的,這三種犯罪發案率高,而且常常出現犯罪后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情況,轉化為搶劫罪的機率高,而其他涉財犯罪不屬多發犯罪,轉化機率很低,就立法效率、精簡原則而言,沒有必要將其納入“轉化型搶劫”之列。實踐中,對于此種情況可根據其情節從重處罰,若構成數罪,則實行并罰。
(三)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是否必須構成犯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構成“轉化型搶劫”的前提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從字面理解,行為人不僅僅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而且該行為必須構成犯罪,才有可能轉化為搶劫罪。對于上述三種犯罪來說,是否構成犯罪,主要依據犯罪數額,如果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則構成犯罪,才有可能轉化為搶劫罪;反之,則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轉化為搶劫罪。筆者不同意此種觀點。首先,就“轉化型搶劫”的自身性質而言,屬于搶劫犯罪,而搶劫犯罪對犯罪數額并沒有限制,因此,“轉化型搶劫”不必要求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1988年3月16日在《關于如何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批復》中指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定搶劫罪;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可不認為是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批復》中所提到的情形十分常見,若要求”轉化型搶劫“的前提行為必須構成犯罪,會放縱大量的犯罪。
?。ㄋ模蕚浠蛘谶M行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尚未取得財物時便被發現,為取得財物,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是否適用“轉化型搶劫”?
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這種情況,不少人認為應適用“轉化型搶劫”,筆者認為,這種情形應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即直接認定構成搶劫罪。“轉化型搶劫”行為人的目的是“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并不是取得財物,而搶劫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取得財物。上述情況的行為人為了達到其取得財物的目的,在進行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沒有實際取得財物的情況下,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這種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無需適用“轉化型搶劫”的規定。
(五)只要“使用暴力相威脅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就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嗎?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對“轉化型搶劫”的暴力程度未明確加以限制,只要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即構成“轉化型搶劫”。筆者認為,“轉化型搶劫”畢竟不同于典型的搶劫罪,其作案動機和主觀惡性相對較輕,而且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因此,對其實施的暴力程度應有所限制,只有那些情節嚴重的暴力行為,才能認定為“轉化型搶劫”,如果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認定為搶劫罪。
(六)入戶盜竊時,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是否認定為“入戶搶劫”?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17日)第一條二款規定:“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惫P者認為對這種情形應認定為“轉化型搶劫”,但不宜認定為“入戶搶劫”,因為從現有《刑法》規定來看,入戶盜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般搶劫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入戶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三者相差極大。然而入戶盜竊后轉化為搶劫畢竟不同于典型的“入戶搶劫”,其作案動機和主觀惡性相對要輕得多,若按“入戶搶劫”定罪量刑,顯然有失公允。
綜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九規定的“轉化型搶劫”在理論及實踐中存在一定問題,有必要進行修改,筆者以為,如下表述更為貼切:“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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