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否能構成累犯
緩刑 不能構成 累犯 。 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之罪; 3、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 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由于 緩刑考驗期 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非刑罰執行完畢。因此,如果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罪的不構成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緩刑期滿再犯罪是累犯嗎
緩刑期滿后再犯罪不構成累犯。
構成累犯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
(2)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
(3)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時必須都年滿十八周歲以上。
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再犯怎么處理
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再犯會被認定為是累犯并且從重處罰,因為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以后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么,緩刑考驗期滿以后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緩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前罪后罪數罪并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為什么緩刑考驗期滿后犯罪不算累犯
法律主觀:
不是。構成累犯的條件是前罪 刑罰執行完 畢后五年內又犯后罪。而緩刑期滿如果沒有出現撤銷緩刑的事由,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沒有執行原判的刑罰,就不具備構成累犯的前提條件(即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因而, 緩刑考驗期滿 后犯罪不是累犯。
法律客觀: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判緩刑構成累犯嗎
判緩刑不構成累犯,原因如下:
1、因為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
2、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3、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4、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對累犯不可以判緩刑,刑法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緩刑的條件有: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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