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立案標準為: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第404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征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征、減征或者免征,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根據《刑法》 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4、其他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分析:1、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
2、本罪的犯罪主體系特殊主體,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稅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4、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構成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罪,應當符合以下要件:
1、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
2、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的征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4、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征收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