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限制條件是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同時具備的條件如下:
(1)國籍條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必須是中華人民 共和國的公民。(2)年齡條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在年齡上必須 年滿18周歲。(3)政治條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沒有任何原因 被剝奪政治權利。
下列三種情況的公民沒有選舉權:
①未滿18周歲的公民;②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③精神病患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哪些權利?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公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不得擔任國家機關和軍隊的職務,同時也不能參與獨立社團和結社組織的活動。
政治權利是公民享有的權力,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則意味著他們失去了這些權利。具體來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就是不能投票和被選為國家機關的代表、委員等職務。此外,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也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和軍隊的職務,因為這些職務需要具備一定的政治敏銳度和責任心,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難以擔當。此外,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還不能參與獨立社團和結社組織的活動,比如不能加入政黨、工會、協會等社團組織。這是因為這些組織往往與政治權利密切相關,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能會利用這些組織從事非法活動。需要指出的是,被剝奪政治權利并不意味著被剝奪其他權利,如財產權、知識產權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仍然享有這些權利,但是在政治上受到限制和約束。
哪些情況下會被剝奪政治權利?根據我國《憲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情況下的人可能會被剝奪政治權利:1. 判處刑期三年以上但未滿五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2. 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3. 受到憲法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或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剝奪政治權利是一項嚴厲的措施,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會適用,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程序保障。
被剝奪政治權利意味著失去了公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和軍隊的職務,也不能參與獨立社團和結社組織的活動。這是一項嚴厲的措施,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會適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程序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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