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的大概2-3個月左右,慢的一年都有可能。
可以參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正常情況下,大概5個月左右就會判刑。其中公安機關需要2個月,檢察機關需要1個月,法院2個月左右。
2、如果是重大疑難、涉及面較廣、涉及罪犯較多的案件,可以還會延長。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法律規定,逮捕以后一般還要經歷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下面是我國法律規定各階段的期限。一、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羈押的,法定的偵查期限如下:1、一般為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2、對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四類特定案件,在三個月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3、對于可能判處十年刑罰的,經省級檢察機關批準延長2個月后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批準延長2個月。4、偵查期間發現犯有新罪的,自發現新罪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二、審查起訴階段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案件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偵查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后移送起訴的,檢察機關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一審階段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對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四類特定案件,經省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1個月。
一般要五至六個月,要看案情是否復雜,還要看辦案機關案件的多少,逮捕公安至少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有的可能延長;移送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在審查起訴除階段,可能退回補充偵查,一次一個月,最長兩次,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審查起訴期限另算,公訴到法院二至三個月審結案件。
逮捕到判刑要多久逮捕后還有偵查 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到法院審判 時間還長呢 中間的有的期間還有延長的可能 到檢察院還可能退回補充偵查等等
抓了,請問詐騙罪逮捕后多久判刑
你好,要看詐騙的數額,還需要結合其他情形來判斷。建議積極退款,與被害人協商,在量刑上爭取從輕。
逮捕到判刑最長要多久一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公安機關兩個月內應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判兩個月,一般需要五個月時間。
犯盜竊罪從逮捕到判刑要多久從逮捕到判刑大致需要經歷三四個月。根據案情復雜程度的不同,可能時間會更短一些或者更長一些。
《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各階段辦理羈押期限:
【公安逮捕后偵查階段】
第一百五十四條【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階段】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院審判階段】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殺人焚尸案從逮捕到判刑需要多久多久你好,如果沒有延長辦案期限的話,逮捕后2個月的偵查期限,審查起訴書1個月,一審2個月。
從逮捕到判刑大概要多久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對嫌疑人做出逮捕決定后,公安機關應當在2個月內將案件移訴至檢查機關。再由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期間可以有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每次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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