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村干部濫用職權,造成村集體資產流失的,可以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5條的規定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村民也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村干部所作集體資產流失的決定,并賠償村集體資產流失因而造成的損失。
擴展資料:
一、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為核心,以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重點
通過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三變”改革試點工作,盤活農村“三資”(資源、資產、資金),激活農民“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住房財產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積極探索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不斷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在堅持家庭承包責任制和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推動生產要素向農業積聚,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為現代農業發展和美麗鄉村建設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二)目標任務。通過推進改革,逐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保護和發展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科學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明晰集體所有產權關系,發展新型集體經濟;
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落實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形成有效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
2017年,每個鄉鎮、街道選擇1個群眾基礎好、村“兩委”班子堅強有力、有經營性資產的村率先開展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年底完成改制任務;同時在完成改革村中再行選擇5個村推進農村“三變”改革。
到2018年底,全市所有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全面完成,50%以上的村完成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持續推進農村“三變”改革。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務,基本建立起“確權到人(戶)、權跟人(戶)走”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體系,實現社員對集體資產產權長久化、定量化享有,促進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增
(三)基本原則。
1.堅持民主決策、農民主體。充分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尊重農民群眾的選擇。
2.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在民主參與、民主決策的前提下,把公開、公正、公平精神貫穿于改革全過程。
3.堅持嚴格程序、規范操作。改革方案要進行充分的民主討論和可行性論證,改革工作各個環節必須經過合法的民主程序。
4.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根據各村實際情況,選擇廣大農民群眾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農民的利益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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