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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門立案后傳喚犯罪嫌疑人時還用提前申請刑事拘留證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9-26 14:19:43

宣布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在傳喚結束前還是在傳喚結束以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所以在拘傳結束前就能變更為刑事拘留,也可以在結束后在單獨進行,兩者之間的轉換并沒有時間上的規定。
在傳喚法定期限截止前,公安如果還想扣押或者羈押嫌疑人,只能刑事拘留,故是在結束前。

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傳喚還是抓人

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安機關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還是抓人要根據犯罪的情節判斷,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也可以在傳喚的同時進行刑事拘留,只有經過合法手續批準的,可以逮捕。一般先行拘留,然后逮捕。

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無論是傳喚還是逮捕,都需要有合法的程序。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擴展資料:

關于傳喚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傳喚還是抓人要根據犯罪的情節判斷,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也可以在傳喚的同時進行刑事拘留,只有經過合法手續批準的,可以逮捕。一般先行拘留,然后逮捕。
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一般說來,公安機關立案并且“抓人”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有證據證明其“人”以涉嫌刑事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后應該在多長時間傳喚犯罪嫌疑人

我想你說的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治安處罰中的違法嫌疑人吧?犯罪嫌疑人使用刑事訴訟法中的傳喚,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違法嫌疑人使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傳喚,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口頭傳喚的不得超過8小時)
你好.這沒規定,是隨傳隨到,如果故意拖延,公安機關有權取消取保候審,直接拘留戓上訴檢查院申請逮捕。

收到公安局傳喚通知書,是不是代表立案了? 傳喚去問話如果有罪是不是馬上會被關押?

1、收到公安局傳喚通知書不是代表立案了,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傳喚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工作;

2、 傳喚去問話如果有罪不是馬上被關押,需要經過檢察院的批準。

3、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2)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擴展資料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參考資料來源: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不是的。

拘傳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達指定地點起不得超過12小時,并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

都必須嚴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使用,除拘傳外,都必須在24小時內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訊問,并在宣布后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家屬(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三、扣押、沒收、返還物品、文件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并簽字或蓋章,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對于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交。


擴展資料: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

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

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現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告知如下: —、受理、立案、破案程序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提出。 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并將立案及時口頭或書面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7日內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公安機關己立案的刑事案件破案后,應及時口頭或書面告知有關控告人、報案人、受害人。 二、采取強制措施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采取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各種強制措施,都必須嚴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使用,除拘傳外,都必須在24小時內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并訊問,并在宣布后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家屬(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拘傳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達指定地點起不得超過12小時,并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被拘傳人。 三、扣押、沒收、返還物品、文件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彼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并簽字或蓋章,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對于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交。 四、法醫傷情鑒定的有關規定 1.法醫傷情鑒定的范圍。 人身傷害程度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評定;其他部門委托鑒定的各種傷情評定。 2.法醫傷情鑒定的程序 l)、受理:必須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的委托公函,才予以受理。 2)、鑒定過程:首先查閱有關原始材料,再對傷情進行檢驗,然后根據有關法律規走和標準對傷情做出科學、客觀的評定或鑒定,出具鑒走書并將結論告知當事人。 3)、重新鑒定:如當事人對鑒定有異議,可提出申請,經縣以上公安局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到上一級公安機關進行重新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鑒定的需到市交警支隊事故科申請)
是可以這樣理解。
只要沒有證據你就不會有問題,多看點電視劇

立案后公安機關用什么方法通知嫌疑人?

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安機關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如果是刑事案件,一般嫌疑人就不能回家了,先刑事拘留、然后逮捕,然后起訴、審判,然后送監獄執行。
除非非常輕微的刑事案件,可能對嫌疑人不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方式,一般會傳喚或拘傳嫌疑人接受調查,傳喚證、拘傳證是通知方式。

收到公安局傳喚通知書不是代表立案了,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傳喚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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