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時間多久?
經濟犯罪的逮捕時間同偵查時間一般多久?一般是七天內完成,也有更長時間的。
刑事訴訟的羈押期限如下:
1、拘后偵查及報捕。(時限:3天至1個月)
刑事拘留后,要在3天內公安機關要向檢察機關報捕,可延長至7天,案情復雜的,經上級的檢察機關批準后,可延長到30天
2、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時限:7天)
檢察機關在收到報捕材料后,在7天內決定是否批捕,如果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則公安機關要馬上放人。
3、公安機關的捕后偵查。(時限:一般為2個月)
如果檢察機關批捕,案件又會再從檢察機關送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進行捕后偵查,捕后偵查期為2個月,經上級檢察機關批準,可延長1個月,交通極為不便的地區的重大案件,可再延長2個月。
4、審查起訴。(時限:1個半月)
公安機關在捕后完成偵查后,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要在1個半月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那么公安機關也要馬上放人。(在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可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
5、一審。(時限:1個半月)
如果檢察機關向法院起訴,那么法院要在1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
6、二審 (時限:1個半月)
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人不服的,可以10天內上訴,檢察機關認為判決不當的,也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訴。不論上訴或抗 訴,二審法院要在1個半月內作出二審判決。
所以,一般來說,自從被刑拘后,約要在刑拘的4個月左右以后才能作出一審判決。
逮捕審批時間最多7天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偵查時間最多7個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逮捕后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后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捕后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2個月。
很不確定,這個看你們家庭背景了,也行永遠不會偵查出來,也許一兩天就出結果!祝,好運!
沒有立案,現在要看是什么拘留了,如果是刑拘,那就不會超過3個月!
批準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條件,經過檢察院批準就應當逮捕,檢察院批準時間是七天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3~7日。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二)特殊情況下: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此兩種情況下,批捕的期限會延長。
一般情況下逮捕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是認為符合逮捕條件,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在3日以內不宜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一)一般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二)特殊情況下: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此兩種情況下,批捕的期限會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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