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一)加強懲罰犯罪,同時重視保障人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要求,在刑事訴訟中除了“懲罰犯罪”以外,還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無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同時,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在重視保障人權方面還作了以下新規定:允許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和在起訴階段就可以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擴大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范圍;擴大自訴案件的范圍,使被害人享有廣泛的直接起訴權,同時將被害人定位為當事人,賦予其與被告人基本相同的訴訟權利,從而有力地加強了對被害人的人權保障;取消了收容審查制度,對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對象、條件、期限等作了科學、明確的規定,等等。這些規定一方面有利于追究犯罪,另一方面也加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
(二)建立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訴訟機制
與國外許多國家僅將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不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包括偵查、起訴、審判三個環節,進行刑事訴訟的國家機關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這三個機關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地位平等,都屬于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其中,偵查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提起公訴有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利。
同時,在這三個機關分工負責的基礎上,我國刑事訴訟法還強調它們之間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并對此作出具體規定:如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等等。
(三)確立了一系列科學的適合我國國情的刑事訴訟原則
我國形似訴訟法的許多基本原則符合我國國情,并且為我國所獨有:如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依靠群眾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等等。
(四)實行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訴訟模式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保留了原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職權主義的一些合理規定,如在偵查、起訴階段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單方面采取偵查、起訴行為;在審判階段由法官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和在庭審中調查核實證據的權利等。同時借鑒當事人主義的有益經驗,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在起訴階段便可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特別是在審判階段,將法院的庭前審查由實體性審查改為程序性審查,從而有效地避免法官先入為主,從而客觀審案;庭審中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物證書證首先和主要由控、辯雙方進行,法官即使進行這些活動,也只是起到補充作用而已,而且法官只有在庭審過程中對證據有疑問時才可以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此外,控辯雙方不僅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可以進行互相辯論,而且在法庭調查階段也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互相辯論。
(五)賦予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權
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的人民檢察院不僅負責公訴活動,而且具有法律監督職能。具體而言,人民檢察院既有權對貪污賄賂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有權對所有公訴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在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時有權出席法庭支持公訴;而且,其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刑罰執行等相關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六)規定了一些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訴訟程序和證據制度
¬在總結長期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訴訟程序:如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審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等等。
希望下面的材料對您有所幫助
1、
刑事訴訟
是實現國家
刑罰權
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
追訴
者(即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的
刑事責任
問題。因此,
刑事訴訟法
與刑法關系密切,學習刑事訴訟法必須對刑法有所了解。
2、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
機關
負責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主要由偵查機關、
檢察機關
和
審判機關
負責進行。其中,享有
偵查權
的機關包括:
公安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
軍隊
的保衛
部門
、
監獄
和海關總署
緝私局
。在
考試中
,一般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
權限
為考察
重點
。
人民檢察院
是唯一享有
檢察權
的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權貫穿始終,如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自偵
案件
的偵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執行監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
審判權
的機關。根據第12條規定,審判
階段
是確定
公民
有罪的必經階段。因此,
審判程序
一直是司法考試的重點。
3.刑事訴訟必須有
當事人
和其他
訴訟參與人
的參加。在刑事訴訟中,
學理
上的通說將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統稱為“訴訟主體”,而按
我國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項的規定,
被害人
、
自訴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
的
原告人
和被告人稱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82條第4項的規定里將前述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
辯護人
、、
證人
、
鑒定人
和翻譯人員稱為“訴訟參與人”。上述三個概念各有其不同的
內涵和外延
,不可混淆。最廣泛
意義
上的各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
4、刑事訴訟必須依照
法定程序
進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
程序
進行,這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特征。與其它社會活動不同,刑事訴訟活動是刑事訴訟法的產物。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活動才具有
法律效力
。因此,刑事訴訟案件的流轉程序一直是國家統一司法考試關心的重點。
刑事訴訟的特點
刑事訴訟,是在國家專門機關的主持下,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動。其特點主要有:
1、必須由法定的專門機關主持進行,其他國家機關均無權進行;
2、必須是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
3、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4、刑事訴訟活動的內容是解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等問題;
5、是在特定的訴訟形式下進行;
6、刑事訴訟是準確、及時、合法地揭露和證實犯罪,依法懲罰犯罪,同時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達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順利進行等目的。
訴訟是一種重要的法律現象,是指國家的司法機關在原告、被告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處理各種訴訟案件的活動。由于各種案件所涉及的實體問題不同,因此,解決這些不同實體內容案件的訴訟活動分為刑事訴訟活動、民事訴訟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三種。
刑事訴訟是一種重要的訴訟活動,是指國家的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揭露和證實犯罪,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罪責和罪責大小,并對犯了罪的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活動。刑事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刑事訴訟僅指起訴至審判期間的活動,尤以審判為中心。廣義的刑事訴訟除包括狹義刑事訴訟的內容外,還包括起訴前的偵查活動和審判后的執行活動。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刑事訴訟是一種國家活動,是國家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由于與犯罪、刑罰緊密聯系,因此是國家同犯罪做斗爭的唯一方式。只有通過刑事訴訟,才可以查明案件事實,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是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等,也才可以使國家的刑法變為現實,刑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刑事訴訟具有特定的任務,即通過刑事訴訟揭露犯罪、證實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懲罰犯罪人,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刑事訴訟是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參加下進行的,尤其是當事人是刑事訴訟不可缺少的訴訟主體。
(4)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訴訟程序進行,不得任意取舍或超越訴訟階段。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關系到對犯罪的有效懲治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涉及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因此,刑事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防止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
刑事訴訟有哪些主要特征
刑事訴訟,是在國家專門機關的主持下,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動。其特點主要有:
1、必須由法定的專門機關主持進行,其他國家機關均無權進行;
2、必須是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
3、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4、刑事訴訟活動的內容是解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等問題;
5、是在特定的訴訟形式下進行;
6、刑事訴訟是準確、及時、合法地揭露和證實犯罪,依法懲罰犯罪,同時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達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順利進行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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