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一、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三、犯罪人的自首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第三款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四、司法機關自行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肩負著打擊各種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任務,當其在執行公務中,一旦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時,就應當主動立案偵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立案
起訴需要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理由和事實等;以及是受訴法院管轄和法院審理范圍。
立案需要的手續有:
一、立案需要的手續
1、身份證復印件(法人需要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起訴狀(有明確的被告、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
3、委托代理人的話需要授權委托書
4、證據材料復印件(不同案件要求不同)
5、訴訟費
二、立案的流程是
1、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
2、審查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包括
(1)事實審查。
(2)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
在立案階段所進行的調查,其目的在于了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情況,應當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內進行,能擴大范圍。
3、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對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
(2)對于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后,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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