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毆打嫌疑人是否有罪
公安機關毆打嫌疑人同樣屬于違法。
應當依據具體情節區分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然后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定罪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有罪!不過很難取證,他們也會狡辯的。
望采納:公安人員不可以打犯罪嫌疑人,這是由法律規定的,《警察法》警察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是好人,因為在法院未審批之前,誰都不能說明他是有罪的,也都是公民,作為公民,警察就需要保證其的人身安全,
通過毆打犯罪嫌疑人來獲得的證據已經不被法律認可,但是由于現在的法制觀念并不是非常的明了,還存在一些地區的毆打犯罪嫌疑人。不過可以明確的是公安人員不可以毆打犯罪嫌疑人。
看情節,《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有
公安機關在什么情況下能當場擊斃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在什么情況下能當場擊斃犯罪嫌疑人 對于正在行兇的犯罪嫌疑人,經警告無效,不采取措施可能會造成更大、更嚴重后果的,警察可以當場使用武器。至于是否要當場擊斃,還要看具體情況。如,為搶救人質而擊斃歹徒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斗、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搶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伙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斗,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在犯罪嫌疑人正在實施不法侵害,可能給人民群眾財產和人身造成更大損失,警告無效經批準后,可以當場擊斃犯罪嫌疑人。
威脅公共安全并警告無效或來不及警告的可以直接擊斃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或者正在實施犯罪行為,不擊斃不足以防止更大危害的發生的。
在犯罪嫌疑人沒有暴力抗法的情況下,警察有權利隨意毆打犯罪嫌疑人嗎?
在犯罪嫌疑人沒有暴力抗法的情況下,警察肯定沒有權利隨意毆打犯罪嫌疑人
當然沒有這種權利,警察不可以隨意毆打犯罪嫌疑人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暴力抗法的情況下,警察才能動用武力。如果真的有這種情況存在的話,可以向警察局投訴的。
在犯罪嫌疑人沒有暴力抗法的情況下,警察有權利隨意毆打犯罪嫌疑人嗎?警察是沒有權利毆打犯罪嫌疑人的。
警察也沒有隨意毆打反正嫌疑人的一個權利他沒有這樣的權利在你們沒有暴力看法的情況下他是沒有權利隨便毆打人的
即便是罪犯,也有法定的人權,如果不是拒捕,那么隨意的毆打當事人也是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的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的法定情形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的法定情形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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