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并分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簡短點的原因:
尋求刺激、享樂攀比、教育缺失和受害人無報案意識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四大原因。
案例:
1、用電線勒死女主人 西安一15歲少年入室盜竊殺人
2、武漢16人犯罪團伙輪奸五女網友 受害人無一報案
3、十四歲少年沉湎于黃色錄像 蹂躪鄰居家四歲幼女
4、十二歲女孩惡作劇 使一四十九天大男嬰不幸夭折
5、陜西十三歲大盜瘋狂盜竊 一月內作案達三十四起
社會經驗不足,對社會人士不全面,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認識不全面,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不足,好奇心過強。
其實都還是孩子,孩子的犯罪。
很簡單。家庭教育不當導致。幾乎都是這個原因。
青春期的叛逆.外界的壓力(或影響).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分析,并且處犯了哪條法律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故意傷害等。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
如2012年7月9日,我地的一個學生,因為學生間的糾紛,持刀連傷五人。
犯故意傷害罪,觸犯了《刑法》第234條之規定。
此類事情按刑法的規定來處理.,注意,這里指的刑法是廣義刑法.
未成年人在刑法上有劃分的:十四歲以下不用受刑法的處罰,十四到十六歲對八種行為負責: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使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防火、爆炸、販賣毒品、投放危險物質;十六歲以上就可以對所有的罪名負責。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00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就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刑事附帶民事的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羅某,范某;
2.刑法故意殺人罪,不承擔任何責任;
3.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責任,但基本沒責任;
此種案例根本沒任何作用,反而可能會教唆未滿14周歲的學生實施犯罪;
因為14周歲下犯罪,不須承擔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故事與分析!急...
我需要一個不長的案例故事還要有案例分析,最好還要有此案件違反哪一條法律條文,急需......謝謝!!被告人:胡某,男,15歲,某縣中學學生.
1993年5月l0日下午,胡某和其同班同學劉某等五人在本縣一鐵道路口玩耍.約3時許,一列旅客列車從遠處開來.胡某隨即準備了一些石塊,磚塊,并告訴同學他要向列車投 擲石塊和磚塊,并專挑車窗玻璃未關的窗口打,終于擊中旅客王某,致其 顱骨粉碎性骨折,經搶救無效于當晚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寒后,有人提出,此案對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義, 社會上經常有向行駛中的列車或汽車投擲石塊等物的情況,中,小學生可以從本案中汲教訓,防患于未然,故應將本案在中,小學生范圍里公開審理.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公開審理此案?
案例分析:本案不能公開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案,按已下規則處理:14歲---16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開審理,16---18周歲的一般不公開審理.本案中胡某15歲,故不能公開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條亦規定:“審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懲罰與教育想結合的政策,糾正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這就是我國對實施了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針和政策。
我對本案處理的感想:
教育、感化、挽救,重心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為了實現挽救的目的,必須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國家和人民對未成年人寄予厚望,這其中包括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國家和人民對他們同樣抱有希望。
其次,未成年人正處于在生長發育期,在許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別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響、可塑性大等。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較復雜,如果教育得法,也有容易轉變過來的一面。
另外,多年的司法實踐業已證明,只有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才能更有效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轉變過來,而主要依靠懲罰或打擊的方法,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常常會起反作用。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精神應當貫穿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的始終,貫穿于立案 、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各個環節。
本案之所以法律規定不能公開審理正是因為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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