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協商管轄;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聘請的律師對案件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向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后的七日以內予以答復。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相關要求規定:
1、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2、需要采取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的,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3、決定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輕重程度、有無繼續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礙偵查的可能性,使所適用的強制措施同犯罪的嚴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相適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當獲取證據不夠充分時,可能對先采取拘傳,這是最輕的一種強制措施,即強制到案接受訊問,其持續時間12小時。結束后可能放人,也可能被取保候審或者刑拘。二、當獲取證據充分時,就會直接抓人,即被取保候審或者刑拘。
起訴是原告整理材料到法院去告狀,這是起訴。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法受理,屬于立案。起訴是對原告而言的、立案是對法院而言的。原告到法院去告狀、就叫起訴、原告的符合規定、法院受理了、就叫立案。
一、立案需要的手續
1、身份證復印件(法人需要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起訴狀(有明確的被告、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
3、委托代理人的話需授權委托書
4、證據材料復印件(不同案件要求不同)
5、訴訟費
二、立案的流程
1、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后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并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后,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后,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要求他們實事求是,忠于事實,忠于法律,但是,誣告不同于錯告。因為誣告是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無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為;錯告,則是行為人由于認識上的錯誤而致使所告之事與事實有出入。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屬于故意行為,對此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后者應當向他講明情況,讓其接受教訓,而不應追究法律責任。
2、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驟和方法:
(1)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后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案件。如果屬于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閱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在立案階段所進行的調查,其目的在于了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情況,應當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內進行,能擴大范圍。
3、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對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后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立案決定書》。最后,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
(2)對于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后,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并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于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并通知控告。【上海房產律師】http://www.fangchanlawyer.cn/
報案流程撥打110,指揮中心派警與報案人接觸,到公安機關制作筆錄,第一次筆錄制作完成,報案的流程就走完了。還有一種情況,在案件發生時,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這種情況常見于詐騙案件中,那么流程簡化掉110報警的環節,受害人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筆錄制作完成后,報案流程結束。
立案的條件是指決定立案所必須具備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決定是否正確的依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報案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于口頭報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
報案百度百科
立案百度百科
一、公安局的立案條件:
1、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3、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4、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二、法院的立案程序:
1、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中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明(如系軍人軍屬身份的,要注明);法人應提交當年度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編委等其他登記部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明;其他組織應提交營業執照或其核準登記部門出具的資格證明。同時,原告應確認自己的受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并承擔送達不能的相應法律后果。
(2)有明確的被告。有關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時應提供被告明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告應提供與爭議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并填寫證據清單,注明證據名稱、份數及提交時間。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法院受理。根據法律規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后,將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對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3、預交訴訟費。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后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否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被告在接到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為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并確認自己的受送達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被告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被告不確認受送達人和送達地址的,承擔送達不能的相應法律后果。
4、舉證,原、被告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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