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社保五險里面的其中一種,一般情況下失業保險可以幫助人們在失業以后領取到相應的失業保險金,從而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保都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的,那么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比例是多少?交多久就可以領取失業金了呢?一起來了解一下。
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比例是多少?
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一樣,是需要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的,其中個人繳費比例一般般是1%,單位的繳費比例一般是2%,在確定了社保繳費的基數之后,就可以按照這個比例計算出每個月繳納失業保險需要實際支付的費用了。只有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才是完全由單位進行繳費的。
交多久可以領失業金?
對于失業金的領取并不是交了失業保險就可以領取的,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首先就是規定了失業保險的參保時間,至少小累計繳費滿1年才能在失業的時候領取失業保險金。另外失業保險的交費期限會影響到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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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一般是0.5%。而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為1%。職工如果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而失業保險金繳費比例標準,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來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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