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正常繳費單位的工傷職工醫藥費用規定:按費比例段報銷:分別為95%、90%、80%和70%,差額部分由單位承擔。
(2)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工單位一次性向工傷經辦機構繳納1—4級傷殘職工的有關工傷保險費用。
(3)職業病退休工作病故后,按《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關待遇。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法律分析:1、目前正常繳費單位的工傷職工醫藥費用規定:按費比例段報銷:分別為95%、90%、80%和70%,差額部分由單位承擔。
2、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工單位一次性向工傷經辦機構繳納1—4級傷殘職工的有關工傷保險費用。
3、職業病退休工作病故后,按《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關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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