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最少簽多久
法律主觀:
一、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幾次
勞動合同沒有規定說只能續簽幾次。但是如果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如果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續訂合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簽訂二次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續簽時,勞動者提出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簽。當然勞動者可以提出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不續簽,但用人單位是無權要求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權不續簽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單位因為想要在 勞動關系 中讓自己占得更多的利益,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或者只是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在勞動者要求其發放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拒絕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當地 勞動監察 部門舉報,反映事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這里的雙倍工資即使當時沒有支付,日后只要在 仲裁時效 內,勞動者依舊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原本應付的工資。這里需要理解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合同,勞動者拒絕的,則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三、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則需要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只要沒有出現法定的解除情形或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問題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另外,部分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理由,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并且支付較低的工資,工作一段時間后就將勞動者開除,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建立,就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用人單位就有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我們入職一些公司之前,我們一定要問清楚對方,是否會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基本的社會保障,五險一金,這也是對于我們自身一種負責任的情況,以避免我們在工作之后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最短時間是多久
最短可簽訂三個月時間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既然是續簽勞動合同,就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低期限為三個月(設置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起點期限為三個月以上),故續簽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不能低于三個月。
一、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最短是多長時間 最短可簽訂三個月時間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既然是續簽勞動合同,就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低期限為三個月(設置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起點期限為三個月以上),故續簽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不能低于三個月。二、勞動合同到期如何續訂 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會出現兩種結果。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如果該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我為您提供的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最短時間是多久這個問題的相關回答。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需要再續訂勞動合同,最短時間應不低于三個月。而用人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即通知員工是否續訂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合同到期后沒有辦理終止合同的手續,則可以認定雙方繼續保有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能隨時終止合同。
續簽合同一般是幾年
勞動合同的續簽年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我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法律沒有對續簽的年限做出明確的規定,可以是一年、兩年或者三年;但如果雙方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的合同,而勞動者無過錯也勝任其工作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部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二)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三)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勞動合同續簽注意事項包括哪些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訂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2、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人事應當了解員工意向。先征求員工意見是否續訂,協商續訂合同事宜,避免不續訂的補償金。
3、協商續訂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后,雙方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
5、建議:將勞動合同起始期限統一調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于統一操作,避免漏簽、遺忘,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雙倍工資或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風險。
未及時續訂,需付雙倍賠償。《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合同堅決不能出現中斷的情形,員工的原合同期滿了,那么就要有新的合同約定出現,事實上也就是連續簽訂,不能出現中斷或勞動合同空白,否則勞動部門可以視為無簽訂勞動合同或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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