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稅總局對于補發工資的個稅沒有明文規定。多數情況下,還是要以公司財務人員的賬務操作和當地稅務機關的征管條例來決定。那么,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一般情況下,補發工資的個人所得稅是與當月計發的工資一起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綜合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總的來說,由于我國執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政策,每月工資需要交的個稅和一次性發放工資要交的個稅完全不是一個量級,補發工資要按什么標準交稅也成為了新常態。
補發工資算入下個月工資總額后進行扣稅,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個稅并進行繳納;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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