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工傷事故分為多少類介紹如下:
根據損傷原因,損傷程度,傷殘程度進行劃分,工傷事故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按損傷原因可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床傷害等20種;
2、按傷害程度可分為三類: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
3、根據傷殘等級的劃分,可分為10個殘疾等級,包括1-10個等級,其中1級最嚴重,10級最輕。每個級別的傷殘評估和賠償標準都是不同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企業職工的工傷事故可分為下列類別:按照損傷程度劃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種;根據損傷原因劃分為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等20種工傷事故;其他分類。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按受傷程度分類: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也可分為⑴輕傷;⑵中度傷;⑶無生命危險的重傷;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⑸危重、存活和不明。2.按致傷因素分類:⑴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⑵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⑶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堿、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3.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4.按皮膚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為單個傷和多發傷。
法律客觀:工傷,又稱為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第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第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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