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工資算入下個月工資總額后進行扣稅,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個稅并進行繳納;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目前,國稅總局對于補發工資的個稅沒有明文規定。多數情況下,還是要以公司財務人員的賬務操作和當地稅務機關的征管條例來決定。那么,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
一般情況下,補發工資的個人所得稅是與當月計發的工資一起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綜合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總的來說,由于我國執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政策,每月工資需要交的個稅和一次性發放工資要交的個稅完全不是一個量級,補發工資要按什么標準交稅也成為了新常態。
關于補發 工資 如何繳納 個人所得稅 根據《 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 法規 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后計算應納稅所得,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稅款。如果在一個月內取得兩個月的工資,應當合并計征 個稅 。但如果屬于補發工資的情形,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準后分解到所屬月份代扣個稅。 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調整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個〔1997〕第101號)第一條對納稅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或補發調整工資征稅問題規定,鑒于有的單位因資金短缺,對所屬人員月工資(不包括當月應領取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年終分紅等)數月集中支付;有的單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調資,還有的晉職、晉級,其上調工資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補發。對確有上述情況的單位,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廣東省關于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39號)規定,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關于補發工資是否要交稅問題如果每個月的工資不超過3500元,不需要報個稅;如果超過3500元,按標準報個稅,但不會累積計算; 2、 個稅的起征點 是3500元,按月征收,工資也是按月發放,一次性補發工資是違法的,具體個稅的處理,由公司會計操作,不需要勞動者自己操作; 3、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 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 個體工商戶 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