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根本上保障婦女權益問題?
可以由法律設定在婚內,如需借款應由夫妻二兩共同簽字生效,這樣可以杜絕一方出于賭博或者由于自己的不良行為產生的欠款,也可以杜絕離婚時一方出具假的欠條,使另一方經濟受損。夫妻雙方在婚內都有對借款知情權,如一方不知情而產生的借款,如發生意外,會使另一方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如一方借款可以讓一方歸還,這樣借貸雙方都會謹慎行事,避免許多呆帳發生。如夫妻雙方無論出于經商或者投資等方面的借款,如何雙方簽字,那么雙方對借款金額、還款時間、承受能力都會做出客觀、現實的評估,對家庭、社會、個人都是百無一害的,希望國家可以出臺相關法律政策。從根本上保障婦女權益問題如下:
1:婦女權益包括很多方面,婦女政治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公平就業的權利等等都涉及保障婦女權益的問題。
2:因此,婦女權益的保障是一個很廣泛的問題,要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還需要社會各方面都來關注才行。
二、針對審判方式改革以來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出現的情況和問題,我們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省高院重視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工作
面對新情況、新問題,省高院號召全省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在審判工作中貫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提高對維護婦女合法權益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自覺性。結合審判方式改革中保護婦女權益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制訂出相應的措施,通過審理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爭議、財產權益、殘害婦女犯罪等案件,切實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二)全省各級法院,均根據各自的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措施,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培養和增強廣大婦女的法律意識,提高其法律知識水平,特別加強其對舉證責任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其舉證能力和舉證的自覺性
2、強化庭前指導,提高女當事人的舉證能力
3、強化庭審指導,提高當事人的質證和辯論能力
4、積極推行證人作證制度,防范和杜絕偽證行為
5、認真執行法律援助制度,為保障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補救措施
6、及時糾正少數審判人員在審判方式改革中的偏差,堅持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婦女權益的實現
您問的問題自己都已經回答了。
婦女權益包括很多方面,婦女政治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公平就業的權利等等都涉及保障婦女權益的問題。
因此,婦女權益的保障是一個很廣泛的問題,要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還需要社會各方面都來關注才行。
如何用法律武器維護婦女權益
一、運用法律手段加強對婦女人身權及相關權益的維護
法律手段包括立法和司法兩個方面。首先,要加強立法,這方面,國際社會已作出了不少努力,先后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一些含有保護婦女權利問題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憲章》的序言中明確提出“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1952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一個專門涉及關于婦女權利問題的法律文件——《婦女政治權利公約》,重申了《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中所宣布的男女權利平等的原則;1967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將有關婦女在家庭生活和社會一切方面的權利的原則和標準歸納在其中;1975年通過了關于婦女平等地位和她們對發展與和平的貢獻的《墨西哥宣言》;1979年第34屆聯大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較之其他公約更為全面地規定了婦女的各項權利,重要的是,它還規定了各締約國在執行公約方面的責任和義務。1985年在內羅畢會議上通過的《到2000年為提高婦女地位前瞻性戰略》,明確提出平等、參與國家發展、維護世界和平的總目標,為全世界婦女在1986年至2000年進一步實現男女平等、參與國家發展、維護世界和平提出了以行動為主,有具體目標和措施的方案,這是一部國際公認的,具有歷史意義的、提高婦女地位的綱領性文件。1993年第48屆聯大通過了《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的宣言》,該宣言界定了“對婦女暴力”的含義,列舉了行為表現,同時要求各國遣責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且不應以任何理由逃避其所應承擔的義務。
迄今,婦女權益已經成為國際保護的一項內容,雖然符合歷史發展的要求,反映了世界范圍內婦女運動潮流不可逆轉的趨勢和各國婦女覺悟的普遍提高,也有利于廣大婦女實現事實上的男女平等和不受暴力侵害。但是,在主張加強對婦女權益保護的國際立法的同時,還必須遵循一定的基本準則。由于世界各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不平衡。因此,婦女權利的實現狀況保護程度也需因國而異,不能脫離各國的國情和國內條件。當然,在婦女權益的保護問題上也要與國際條約接軌,只有這樣,才能使婦女權益的國際保護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有利于國際關系的正常發展。國際立法時,必須遵循一定的基本準則。
我國對婦女權益的法律保護十分重視,立法的原則是,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婦女權益為主體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繼承法等10余部基本法,作為國家大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1992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一部全面確認和保護婦女合法權利的專門法律,其中的條文詳細列舉了侵害婦女權利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懲治對婦女的暴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這是世界各國迄今為止所無法相比的。
毫無疑問,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對婦女暴力行為的宣言》和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是在反對和消除對婦女暴力問題上的歷史性進步,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反對和消除對婦女暴力問題上的立法已十分完善和科學,筆者認為,聯合國還應制定比宣言更為有力的國際公約,以便對各締約國有更大的約束力,我國的有些法律還規定得不夠具體、明確,有些規定還是綱領性、導向性的,沒有細化;對指向婦女的暴力侵害內容和侵害方式還沒有完全涵蓋;對婦女施暴的懲罰措施還分散在若干個法律、法規中,給執法活動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進一步完善立法體系,增加力度和有關內容,以使懲治對婦女暴力的法律法規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具針對性。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是當事人爭執的焦點。為了妥善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相繼制定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公房使用若干具體意見》它對離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撫育費的確定、財產的分割給付等問題都做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這樣可以從法律上強化對婦女財產權利的保護,在21世紀,我們的法律應該更多考慮的是如何創造一種寬松、友好的社會氛圍,如何盡量降低離婚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二、采取多種形式提高全社會對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認識
加強輿論宣傳是重要環節。輿論的力量是不可低估的,輿論不象法律那樣具有強制性,但它具有廣泛性、及時性、公開性和民主性質。國際輿論的宣傳作用十分重要。討論婦女權益保護問題的國際會議,是表明各國在婦女問題上的觀點、做法及現狀的重要講壇,各國政府都比較重視。所以發揮各主權國家的輿論宣傳作用十分重要。我國各類宣傳媒介、研究結構在保障婦女權益中發揮了重要的配合作用,注重宣傳國家有關維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文明進步的婦女觀,各種婦女組織也創辦了不少報紙和刊物、電臺、電視臺也辟有婦女專欄。所有這些都有力地宣傳了婦女權益。使公眾在喜聞樂見的活動中受到尊重婦女、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教育,為消除對婦女的侵權及暴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還應加強監督,我國已設立了為求助者提供心理和法律咨詢服務的機構,設立了“家庭暴力投訴熱線”和各種咨詢、保護中心,為受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服務,同時也向社會宣傳,增加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意識。
三、提高女性自身素質,是維護婦女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
婦女權益的實現固然要靠外在的條件,但是,如果婦女僅作為被動的保護者,其權益也不可能真正實現。現在,社會輿論和法律法規已經為維護婦女權益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但是,外因要通過內因起作用,如果婦女不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固守自卑、依賴、狹隘、惰性、自身不覺醒、防御能力差,就會使侵權者乘虛而入,增大發生侵害婦女事件的概率。所以,讓全社會的女性都認識到提高自身素質的重要性并身體力行是十分重要的。
一是要提高婦女的文化素質,拓寬婦女的就業渠道,造就有文化、懂禮儀的一代婦女人才,樹立文明禮儀和諧的社會風尚。
二是要使婦女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知法、懂法,是要求婦女努力學習法律知識,通過學習,懂得法律、掌握法律、自覺地運用法律,達到依法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同時,婦女也要遵紀守法,不違紀、不違法、不犯罪,以自己的言行維護法律尊嚴。用法,則是要求婦女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拿起法律武器,與侵權行為做斗爭,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現實生活中,侵害婦女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很多侵害婦女權益的案件沒有得到處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與被侵害婦女不懂法、不知法、不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有關。
三是婦女要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新女性意識。自尊,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維護自己的尊嚴,反對自輕自踐;自信,就是想念自己的力量,堅定信念,反對妄自菲薄;自立,就是樹立獨立意識,體現自己的社會價值,反對盲目地依賴順從;自強,就是頑強拼搏,奮發進取,反對自餒自卑。四自精神,正鼓舞和激勵著我國廣大婦女,在推動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贏得了社會的稱頌。事實證明,提倡四自精神,對提高婦女地位,反對和消除對婦女暴力有著重要的作用。
多學習相關法律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三條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八條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九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二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三十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三十六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第三十九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第四十一條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第四十二條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條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
第五十四條婦女組織對于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并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據本法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婦女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一條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三條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八條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九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二十二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三十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三十六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第三十九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第四十一條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第四十二條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三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條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
第五十四條婦女組織對于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并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據本法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婦女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一條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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