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簽合同后,可不可以要求企業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時的二倍工資?
本人于2010年11月9號進入一家私企,到2011年3月到4月間簽的合同,合同期為一年,時間是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今年7月因公司未繳納社保,以及產生勞動糾紛,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請問:我可不可以要求該公司支付2010年12月﹑2011年1——3月的雙倍工資?是否是除已發工資后再要求雙倍工資?還是要求該公司再支付這幾個月已發工資的一倍?1、可以要求未簽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但是應扣除一個月的。
2、可以先供公司主張自用工開始的社會保障。
3、雙方合同已經生效,如果要辭職,應提前30日提出。
補簽勞動合同之前的時間段,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但是,需要你提供證明入職時間的證據!工資發放記錄,可以證明入職時間!
可以要求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5個月的雙倍工資,意思是再付你5個月的工資,先前你已經領了5個月的工資了,再給你5個月的工資不就是雙倍的工資?同時,別忘了沒有為你交納社保,要得有個說法的。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10年12月﹑2011年1——3月的雙倍工資,之前你已經領過一次,現在補發一次就可以的。因為未交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你的,半個月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專一年未于勞動者訂立書屬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倍的意思是在你原領取工資基礎上再加一倍。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的。就這一塊你可以跟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處進行舉報。
補簽勞動合同2年后離職,是否可以再向公司要求雙倍經濟補償金
有一位員工08年5月入職,當時沒簽勞動合同,2010年01月份公司補簽勞動合同,2012年5月份該員工離職后要求補發2010年之前到08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rn問:1)未簽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補償金追溯時效性是幾年?是否已過時效?按《勞動爭議仲裁法》規定,追究有效期是一年的,已經無法追索了,仲裁機關也不會受理的。
合同已經簽定了兩年了,那么就不存在雙倍補償了
已過一年時效期 不支持雙倍工資了
追溯時效是兩年。但是已經補簽了,就不存在雙倍補償了。
非勞動報酬爭議自爭議時起一年的時效,已過時效。
合同到期后繼續上班,因不滿公司待遇,辭職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補償?
我2011年3月入職一家公司,到2011年7月與公司簽訂了期限為1年的合同,2012年7月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合同,今年(2013)4月,我因不滿公司扣我的工資的行為,我以此為理由提交辭職報告,請問我可以申請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賠償嗎?我有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明資料。如果有證據證明公司不合理扣工資,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從合同到版期權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你好,你可抄以申請經濟補償以及從襲2012年8月至今的雙倍工資。
以下法條供你參考: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勞版動合同期滿權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所以公司不需要給你補償
辭職是你的事,不扣你工資已經算好了。如果公司炒掉你就有賠償了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專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屬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自己主動辭職應該是得不到。
補簽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雙倍賠償嗎
我在現在的單位工作10多年了,04年以前簽的勞動合同都是為了應付檢查,從04年后就沒再簽訂過勞動合同。08年1月1日新勞動法頒布后,單位也未加重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后因離職的人到勞動仲裁起訴單位后,單位才于09年2月簽訂勞動合同,但封面日期寫的是2008年1月1日,當時我當時未注意這個日期,就在后面頁簽了自己的名字,名字下面寫的簽訂日期是2009年2月18日,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收上去后一直未給我一份,請問我申請離職后可以到仲裁起訴雙倍賠償嗎?請高手賜教。 補簽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合同法》關于未簽合同需要進行雙倍賠償的條款內容,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不管是否補簽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來 第八十自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不管你是否離職都可以要求單位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雙倍工資。
離職后,用人單位叫我回去補簽勞動合同,我還可以申請雙倍賠償嗎?
找到足夠證據證明廠里是用欺騙你簽定的合同,04年簽定的合同是好長時間在08時是否還有效。可以要求沒簽合同期間的雙倍。主動離職沒有經濟補償
如果您確實不想在這家公司工作了,完全可以去仲裁,可以要回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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