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案件如何處理?
當發生交通事故,人們最關心無疑都是責任,因為責任的劃分關系到后期賠償的承擔比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量刑。大家所熟知的比較常見的責任劃分情況,主要有一方全責一方無責;一方主責一方次責;雙方同等責任這幾種。比較少見的就是責任無法劃分這種情況。這種情況之所以會出現,主要是因為現場無監控錄像,通過技術手段和證人證言依然無法還原事故情況,所以交通對于責任的承擔無法確定,出現這種情況應該是怎么呢?主要有兩個方法:第一就是跟對方協商,如果可以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可以按照協商內容簽訂和解協議,雙方按照協議履行。第二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最終決定雙方承擔的責任比例問題。
近年來,在許多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事實不清或其他原因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公安交警部門很難確定雙方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0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對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需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起訴后由法官根據雙方對事實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等綜合情況進行判斷,這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訴訟至法院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分配問題。如雙方都存在過錯,責任按過錯原則分擔;如均無過錯,再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公平原則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因機動車都投有交強險,如果損失數額較小,且理賠數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受害人只要證明對方有過錯就能有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不必證明侵權人責任大小。
但在有些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中,因種種原因難以分清雙方過錯,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舉證證明對方是否存在過錯,對這種案件如何進行處理呢?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綜合分析車輛沖撞危險性的大小、危險回避能力的程度等因素,判決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的方面存在更大危險性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在加害人與受害人具有同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并沒有這一概念,但在許多法律、法規中已經體現了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要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從立法本意來看,衡量是否屬于高速運輸工具應以是否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為標準,而機動車作為一種現代化的交通工具由于本身的質量、體積及動力等影響,即使以較慢的速度行駛也會對周圍造成影響,這已在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和許多的案例中得到印證。因此,對高速運輸工具的理解應是強調工具本身而不應著眼于是否高速,仍應當考慮民法通則中第123條關于無過錯責任的規定,從而按照《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第2款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風險大的一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根據學者的理解,就是“汽車比人優;車輛間則以增減速、控制力及最小徑回轉能力等性能上較好的汽車為優,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之汽車為優者;而由優者來負擔危險?!本唧w到機動車與行人,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于機動車而言,行人明顯處于“弱者”地位。由于機動車比行人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因此,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而行人具有完全過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能免責,而只能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特別法,其實際上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作了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更進一步說明機動車應適用高速運輸工具,適用無過錯原則,從而適用民訴法和證據規則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另外交通事故已過錯原則為基本歸責原則,在處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間交通事故時,如果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法律還規定了過錯相抵的原則進行處理。
判斷優者的原則有:機動車優于非機動車,車輛優于行人,健全的成年人優于幼、老及殘疾人。車輛則以減速、控制力等性能較好,或以速度、質量、硬度、大小等對他人危險性較多者為優者。具體到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于機動車而言,非機動車明顯處于“弱者”地位。由于機動車比非機動車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實行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為了貫徹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負擔,調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關系,體現了現代法治尊重生命的基本價值理念和“抑強扶弱”的基本精神。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通過確定“優者”地位并讓其承擔相對更大的責任,有一定的科學性,我國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充分考慮該原則,是必要的,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期待和合理預期。
需要注意的是,“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對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規定的突破。而是對該規定的細化和深化,是在過錯原則基礎下的利益平衡。
機動車之間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情形。此種情況下,若依據《交通安全法》76條之規定,由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也即按過錯責任原則劃分賠償比例,那么將會無比例可循。但事實上,如果一方在法庭上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或是對方承擔的過錯責任事實上要大于自己,那么也很可能獲得法官對自己過錯更小的認可,從而獲得對自己更有利的判決。否則,在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會依照民法公平原則讓各方均分事故的賠償比例。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情形。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對機動車一方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如果機動車方不能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那么機動車方將承擔全部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方有過錯,那么可以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在非機動車方故意的情況下,機動車方不承擔責任。既然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那么此種情況下,可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情形。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同樣適用《交通安全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在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可按照公平原則在各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一個證據在事故賠償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如果當事人想減輕自己的事故責任或賠償責任,必須拿到對自己更有利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在無法認定各法責任時,能提供更多對方存在更大過錯的證據。
1、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與當事人的行為之間因果關系清楚,但事故責任無法分清。這里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在此種情況下,首先應按照機動車有責任的標準由交強險賠償;超過交強險范圍的,再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原則分擔責任。二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可直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2、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與當事人的行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并不清楚,事故責任更是無法分清。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訴請,而不能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的后續問題
10.16我父親駕駛電動三輪車與一輛奔馳轎車相撞,事后我父親被送往醫院,身上有多處骨折和骨裂,截止到現在,檢查費及住院費一共花了大概1.5萬元左右,并且現在還一直在住院,現在交通對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了,判定我父親負主要責任,對方車主從出事到現在一直沒有到醫院看望我父親,而且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也沒有到交通隊,對方的車輛只有交強險?,F在,我有幾個問題:1、就目前這種情況,如果我父親負主要責任,還能否拿到交強險1萬元醫療費的報銷了,2、如果對方一直不露面,我們下一步應該怎么辦,要一直在醫院住院嗎?3、對方能否提出要我們拿錢給他修車的要求。根據上述事故的描述,本事故中已經得到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且傷者的醫療診斷證明也已經出具,目前你方的賠償責任就是在對方直接財物損失(如車損維修),傷者的醫藥費以及誤工費(需提供誤工收入證明)等方面作出賠償,由于認定為你方次責,因此上述部分的賠償需要先在交強險額度(財物損失2000元,人傷治療1萬元)內全額賠償,如果有超出不足的部分再按照次要責任承擔30%,此部分可以由你的商業三者險(如果有投保)在額度內承擔。至于對方提出的索賠要求,如果沒有證明直接與事故損失有關的話,法律上是不支持索賠的,因此目前對方的車輛可以由你方或者對方去修理,最終憑維修費用發票來賠償。如果對方以傷者為索賠依據,那么你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傷者的損失費用證明(醫藥費發票或者醫療檢查費用的單據),凡是此范圍之外的索賠項目,你方有權拒絕。
既然是你父親主責。拿不拿錢的問題取決所有費用結算之后,也就是你父親出院后醫療費。對方的修車費總計,你們需要承擔70% 。如果醫療費用低于修車費。就可能是你們支付對方費用。而不是你拿錢的問題。
一般來說奔馳車的維修費用很高。除非是對方放棄。可能你是很難再拿到錢的。
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問題
十字路口撞車是否一定是左側車輛全責rn另現場我人畫成圖片,處理為PDF圖片,期待懂這方面相關知識的人幫幫我,十字路口如果有交通信號燈,相信你就不會有爭議了,一般你說的有爭議情況,都是發生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或者交通標志情況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了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你說的左側全責的說法,符合右方路口來車優先權先行的說法。如果你還有問題,可以將圖片文件發給我,幫你參詳一下。
你好,事故認定由交警隊出具,如果你提供的證據材料與現場相符警察是可以作為證據來考慮的,否則你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付問題
1,機動車與機動車相撞,甲方主要責任,乙方次要責任。兩方都有第三者責任險,甲方修車花4000,乙方修車花1萬,這樣情況下。A,乙方修車是否是甲方保險公司全部出?B,甲方修車乙方保險公司出多少?C,甲方修車除去乙方保險公司出的部分,剩余部分由誰出,怎么分配?rn2,如果雙方都是50%責任的情況下,題1中的問題怎么處理rn3,現在交警不給出事故責任認定,就讓雙方先把車先修了,交警是出于什么目的?rn4,乙方的保險公司現在未等交警出責任認定,就給了乙方2600元錢作為甲方修車的費用,其他的不給。這樣的情況下作為乙方應該怎樣處理。rn問題較多,請專業人士給予解答。謝謝
你的問題還是沒說清楚?保險有兩種,一是交強險(全稱道路交通強制保險)每個車必須保的,每年費用是950元。二是商業險,一般常保的有車損、不計免賠、三者,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全險,其實并不是,但一般事故中常用的就這些。你們都保了商業險了嗎?還有交警還沒出具責任認定書,那么你說的額甲方負主要責任,乙方負次要責任,是那里來的?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雙方均為機動車,不論是否有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雙方的賠償責任與具體額度均能夠根據交警部門最終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比例予以確定,只不過任何一方有投保保險的話,其需要承擔的賠償部分可以由投保險種和投保額度中得到保險公司理賠。
問題1、甲乙雙方主次責任,雙方事故中僅車損而無人員傷亡,甲方修車費用4000元,一方修車1萬元,乙方的車損部分先由甲方按交強險額度全額賠償2000元,剩余的8000元部分之中,甲方承擔70%(即8000*0.7=5600元,可由甲方的商業車損險承擔),乙方承擔30%(即8000*0.3=2400元,可由乙方的商業三者險承擔);同理,甲方修車4000元,首先由乙方交強險賠償2000元,剩余的2000元按照甲乙雙方7:3分配,也可以分別由乙方的商業三者險和甲方的商業車損險承擔。
問題2、類似問題1的情況,只不過超出交強險2000元的部分的雙方承擔比例不再是7:3,而是5:5,各自車損超出2000元部分由本方的商業車損險承擔50%,剩余50%由對方商業三者險承擔。
問題3、通常情況下,如果事故車損需要走保險,交警的事故認定書是必須的,交警先讓雙方修車估計是當時還不能判斷總體損失的額度情況,只有雙方各自車損均在2000元以內才適用互陪自賠流程,目前的情況來看,交警的事故認定書是必須具備的。
問題4、乙方的保險公司是根據甲方車損4000元,以及假設最終交警認定甲方主要責任的情況來計算賠償的,交強險2000元,總體損失減去交強險剩余部分2000元乘以乙方責任比例30%,得到600元,總計2600元賠償是需要支付給甲方的部分,至于其他的不給,這個要看乙方的投保險種,如果乙方有投保商業車損險和不計免賠,那么乙方本身車損1萬元中,除了甲方需要承擔的2000+5600=7600元部分,剩余2400元部分是需要由乙方的保險公司來賠付的。所以乙方如果有投保商業車損險,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此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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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方修車費用與乙方保險公司定損有出入,超出的已發生費用在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可以起訴乙方保險公司的方式索賠。
只要機動車在動的, 和非機動車發生事故, 機動車都是主要責任。
除非你泊車在哪里,且不占道有第三者也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問題
我姐夫買有一部出租車,手續齊全。rn但他比較忙,雇傭司機A幫他開。rn但是司機大意在上月發生交通事故,把行人撞傷了,交警認定車負有全責。rn那么作為車主的我姐夫負有什么責任,該賠償行人多少責任?rn司機又負多少責任?rn車買有車險,能獲賠多少?rn謝謝!首先是保險,保險看你買的什么保險了,一般有免賠率,負全責免賠率較高,也就是賠的少點,具體看你們的合同吧。
保險不夠的受傷的可以起訴你姐夫或者開車的,因為你姐夫是雇主,他是一定要承擔責任的,開車的如果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你姐夫可以追償。
你姐夫與A負連帶責任,事后你姐夫可向A追償。
什么車險都不說,怎么幫??!~
如果你姐夫和受雇司機間有約定,則按照約定!
你姐夫和車主要簽合同的.你問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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