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的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適用范圍如下:
1、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法律規定的有權力設定行為規范的國家機關首次獨立自主地規定何種行為是違法行為,并規定給予該種違法行為以何種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的設定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哪一級國家機關、哪一類性質的國家機關有設定何種行政處罰的權力。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1、警告: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譴責和警示,其目的是通過對違法人行為人給予精神上的懲戒,以申明其有違法行為,并使其以后不再違法,否則就要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2、罰款: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對其違法所得財物的所有權予以強制性剝奪的處罰方式;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要求從事違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停止生產、停止經營的處罰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包括公民或者法人是客觀存在行政違法行為;同時,適用主體是屬于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未超過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期限。處罰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 1.處罰較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
2.情節復雜的案件,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
3.當事人對于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簡單地說,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為實施該行為而實施的,但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必須認定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無論該行為是否存在對象及適用對象均具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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